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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占婚嫁文书与唐五代的占婚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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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5:2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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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法,就已经考虑到了“女命”因素,而从前面介绍的全部敦煌占婚嫁文书看,唐代的“合婚”法,主要也就是用“命”特别是用男女即夫妇各自的“五行命”来占断,看相互之间是否相克的[28]。我们将文书中与五行命相关的占辞归纳一下,则有以下结果(其中五帝也视作五行、占辞省略为“吉”“凶”): 1、夫木:夫木女火,吉 夫木女土,凶 夫木女金,凶 夫木女木,大凶 青帝娶赤帝,吉 木火夫妇,吉? 木土夫妻,凶? 2、夫土:夫土女火,吉 土木夫妻,凶 3、夫水:夫水女土,大凶 夫水女木,吉 黑帝娶黄帝,凶 4、夫火:夫火女土 大吉 赤帝娶赤帝,凶 赤帝娶黄帝,大吉 5、夫金:白帝娶赤帝,凶?金火夫妇,凶 金水夫妇,吉? 金金夫妇,吉 (注:夫×女×者,出S.2729V号文书;×帝娶×帝者与××夫妇者,出P.4680号文书;××夫妻者,出S.4282号文书) 从上可知,对同一种组合,不同文书的吉凶占断基本一样。如夫木女火,三种占辞都占为吉。这是因为木生火的缘故。现在的问题是,在当时的社会中确实使用着这种合婚法吗?的确,这种合婚法在史籍中记载很少,但是我们还是找到了一例。《唐会要》[29]卷六《公主·杂录》记城阳公主“初适杜荷,坐承乾事诛。公主改适薛瓘,太宗使卜之。卜人曰:两火俱食,始则同荣,末亦双悴。若昼日行合卺之礼,则终吉”。这里提到的“两火俱食”,似是指夫妇双方都属“火”命[30]。二火相食,所以不吉。查前列文书中的占辞,虽然没有“火火夫妻”,但有“赤帝取赤帝”即“夫火娶女火”,结果是“两相伤”,也是不吉,与《唐会要》中卜人所云吉凶大致相当。可见这位卜人可能是用“五行命生克法”来为城阳公主合婚的。 但是为什么史籍中与“合婚”相关的记载极少呢?我想或许有二个原因。一是“合婚”的方法可能刚出现不久,还不大普及。二是可能这种用“五行命生克法”的“合婚”方法把夫妇只分为五种,过于粗糙,因而不大受欢迎。关于第二点,我们拿《协纪辨方书》中的六十甲子纳音“合婚”法与文书中的方法一对照,精粗就立见了。《协纪辨方书》云:“如水命男以火为妻,火生于寅而衰于未,故正月至六月生为益财;病于申而养于丑,故七月至十二月生为退财;绝于亥,故十月生为望门寡;死于酉、墓于戌,故八九月生为妻多厄、而八九十月生又为死墓绝妨妻”。这里把五行命与出生月与十二支与“生养死绝”那一套东西联系起来,复杂了许多。但即便如此,这种方法仍然受到《协纪辨方书》编者的批评。他说:“夫五音之命各十二年,三月之中计二万五千九百二十命,六月之中计五万一千八百四十命。无论何日何时而谓生此三月之内皆妨妻、妨夫,生此六月之内皆退财,固万万无是理也”。 《协纪辨方书》接着说:“合婚之说,北方世俗用之,士大夫及南方皆不深信”。我想这可能是有关“合婚”的记载比较少的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试想,士大夫“不深信”,当然就不会去实行也不会积极地去记录特别是将其记载在正式的典籍中了。此外,可能真如《协纪辨方书》所言,在唐五代,合婚的方法也只在北方民间流行。作为旁证,不仅前面介绍的敦煌占婚嫁文书是北方民间流行“合婚”的证据,而且在敦煌文书中还有因夫妇命相克而离婚的记录。敦煌文书P.2551V残存四行文字[31],其中有云:“自娶以来,为年命所克,不和可分”。从“年命所克”看,这里很可能使用了“五行命生克”的“合婚”方法。到后代的北方朝代如金朝,考司天台学生的科目有“以《宣明历》试推步,及《婚书》、《地理新书》试合婚、安葬,并《易》筮法、六壬课、三命五星之术”[32],则“合婚”在北方已经大普及了(当然其方法可能已经使用了八字合婚术)。从以上种种来看,虽然《协纪辨方书》是清人著作,但所谓合婚“北方世俗用之,士大夫及南方皆不深信”可能也是唐五代的一般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或可得出以下结论:在唐五代,占婚嫁主要有“择日”与“合婚”二种。前者广泛使用于各个阶层,且方法众多,形式日趋简便;后者则刚刚兴起,主要用“五行命生克法”来占断夫妻是否相配,并且主要流行于北方民间,还不大为士大夫所接受。 敦煌占婚嫁文书中既有用于“择日”的文书又有用于“合婚”的文书,是探讨唐五代婚姻关系中占卜作用和地位的十分珍贵的资料,值得今后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1]《唐大中十二年戊寅岁(858)具注历日》,录文见邓文宽《敦煌天文历法文献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5月,160-179页。 [2]《后唐同光二年甲申岁(924)具注历日并序》,录文见上书379—380页。 [3]这几件文书以前均无录文。本录文所据照片中法藏敦煌文书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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