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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

时间:2009-7-24 13:55:26  来源:不详
历史看,起作用最经常,许多时期还有制度、法令依据的,是秘书咨询官员。如西汉的中朝官,东汉的尚书,魏晋南北朝的门下、中书官员,宋的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12]晋制明白规定门下侍中“备切问近对,拾遗补阙”;[13]唐代翰林学士称“内相”,可以“朝夕召对,参议政事”,[14]即其例。
  这样,在决策这一最关键环节上,便逐渐形成两组基本的制衡机制,力图保证决策之正确:(1)君主与宰相之间的制衡,君主才干有限,决策失误,宰相可以通过议政,尽量予以纠正;宰相谋略失误,君主可以拒绝接受,另行决策。这是最主要的制衡。
  (2)如果秘书咨询官员得宠,常受顾问,就形成君主、宰相和秘书咨询官员三者之间的制衡。宰相谋略失误,君主可通过顾问,据秘书咨询官员意见决策;秘书咨询官员谋略失误,宰相可通过议政、谏争,促使君主予以摈弃。由于此故,宰相与秘书咨询官员难免发生矛盾,但从基本上说,二者彼此弥补缺陷,相辅相成,这正是封建统治机器运行的一种特殊机制所在。
  为了防范于万一,尽可能保证决策质量,即使决策已经君主、宰相议定,秘书咨询官员也无异议,并起草文书下达,有关官员(主要是给事中)还可行封驳之制。
  所谓封驳,涵义有一发展过程。唐宋以后主要指如下内容:
  (1)按制度,体现决策之诏敕必须经给事中审署,颁下执行。如给事中认为诏敕内容亦即决策对统治不利,便可封还诏敕,或驳正其某些违失,送回君主重新斟酌。如《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给事中条讲的“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15]便是一例。虽然如果君主坚持不改,诏敕仍需颁下执行,但毕竟可促使君主再一次考虑此决策之利弊得失。
  (2)百官所上各类奏章,如经君主批发,即作为决策的一种,付诸实行。[16]为保证其质量,在这类奏章送交君主前,必须先经有关官员评审。唐宋以后则由给事中“读署奏抄,驳正违失”,“凡章奏,…考其稽违而纠治之”。[17]明代以后又略有变化,凡奏章,均先呈上君主审阅(实际上往往先由内阁“点检题奏,票拟批答”[18]),如蒙批准发下,必须经给事中抄发有关部门执行。[19]在这过程中,给事中可以驳正此奏章中之违失,送君主重新考虑,实际上也是帮君主把决策的质量关。所以明太祖针对中外奏章太多,批发不可能都很细致的情况,谕给事中说:“朕……日总万几,岂能一一周遍,苟政事有失宜……将为天下之害……卿等能各悉心封驳,则庶事自无不当。”[20]
  封驳,同样涵蕴着一种封建政权运行不可缺少的机制。 

二  执行 

  王朝决策的执行,是封建政权运行决定性的一环。再好的决策,如不能按期、有效地执行,其作用必将大打折扣,甚至起负作用,所以历代王朝无不十分重视这一环节。明代张居正便说:“君者,主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君不主令,则无威;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则无法,斯大乱之道也。”[21]清代魏双凤也说:“人君所以鼓动天下者,在乎诏令。而诏令之敷布于天下者,尤贵遵行。苟发之不妄,而持之必行,坚如金石,信如四时,则敷天之下,莫不竦听而悦服。”[22]在这一方面,历代总结出以下基本经验,并见之于制度、律令:
  (1)强调执行的效率、质量。历代王朝的决策除上面提到的草拟诏敕、批发奏章等形式外,就内容说,有的普遍颁行于全国,有的则仅适用于某些地区和部门;有的形成律令、会典等,长期有效,有的则是临时措施,任务完成即自动失效。然而不管怎样,全都要求迅速下达、严格执行、保证质量,至少原则上是如此。如“废格明诏”,即阻碍诏敕推行,在西汉要处死刑。[23]如果是“稽”、“失”(指未能按期完成诏敕规定的任务,以及虽完成而有失误),在唐代,有关官吏都要受处罚。[24]如《唐律疏议》卷九《职制》规定:执行诏敕“失错”,杖一百,“故违”,徒二年;甚至“稽缓”诏敕下达,重者也要徒一年。
  由于各地、各部门情况不同,为执行各类决策,各级官府往往自行颁下文书,布置具体任务,泛称:“官文书”,数量极其庞大。下级官府收到后,必须认真执行,如有“稽程”、“增减”(指改动内容)等,也要受惩罚。[25]清代大臣陈宏谋曾强调执行这种官文书的重要性说:“上司虽有美意良法,由院司(指具体办事部门)递行,尚系空文。州县接到,则需措办。如州县肯实心措办,则空文无非实事;不然,则实事亦成空文,……所关吏治不浅。”[26]
  (2)注意各地区、各部门特点,允许变通。就是说,如果诏敕(包括律令)、官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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