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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

时间:2009-7-24 13:55:26  来源:不详
官、长官依次下“判”,即作出决断(如刑事案件,即判决被告是否犯罪,应判几年等)。如果处理错了,是官的决断错了,则由官员负有主要责任(具体说,三“等”官中哪一“等”首先决断错了,就以哪一“等”为首,其余为从)。如果是主典的“检、请”错了(如资料不全、法律条文、事例、判例搞错等),从而导致官的决断出错,则首要责任由主典负。关于同职犯公坐的责任谁首谁从,这里不拟深论,援引此律,只是想说明统治机器运行中吏胥的机制,它与官员是相辅相成的。在处理一件事务中,亦即具体执行诏敕、律令、官文书,完成某一任务中,没有决断固然不行,可是正确决断的前提是要资料齐全、情况清楚,应依据的法律条文、判例、事例周详准确,这便绝对离不开吏胥的作用。吏胥人数大大多于官员,有较细的分工。如一般县府,明清时的吏胥分为六房:吏、户、礼、兵、刑、工,[64]因而对所在房的律令、案例精通,熟悉,从而可以迅速“检、请”,效率较高地辅助官员作出决断。另外,吏胥多为本地人,了解风俗民情,也有利于为经常调动的官员出谋划策。[65]
  这样,经过以上一系列手续,最后方形成了一件文书,将所处理的这一事务终结。在这一文书中,除了最核心的决断是官员作出的,并署名以示承担责任外,其他部分包括草拟文稿等全靠吏胥办理。[66]这就是所谓吏胥的基本任务“行文书”或“职簿书”。毫无疑问,在这文书中,决断是最关键环节(如刑事案件中最后判死刑还是流刑,关系至巨),必须由具有较高政治、文化素质,对诏敕、律令、官文书精神有着较深入理解的官员作出。但其他环节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官员出仕不久,缺乏经验,或者沉溺于清闲生活,无心理政情况下,更其如此。例如在两晋,在玄学清谈影响下,由士族充任之官员对日常政务,往往“望白署空”,即由吏胥收集资料,了解情况,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做成文书送来,官员不看全文,就在预先留下的空白处署名画行。[67]正如《梁书》卷三七《何敬容传》所说,魏晋以后,“尚书丞郎以上,簿领文案,不复经怀,皆成于令史(吏胥)”,就是说,连官员的决断也是吏胥代替作出的。可见,在这段时期,吏胥的作用更大,形成了封建统治机器运行的一个特色,但从总体上看,对吏胥的作用,包括负作用,也不能夸大。虽说由于吏胥政治、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比较差,在各级官府中,借熟悉律令、案例和情况之机,弄权舞弊之事,所在皆有,远远超出官员所犯同类问题,因而从唐宋以降指责吏胥危害封建统治的文章、奏疏不胜枚举,可在这同时也必须看到,其中不少都出自士大夫官员因权力不同程度地受到吏胥侵夺而发出的愤慨,往往过甚其词,是不能理解得太实的。最主要的是,按制度处理任何事务,吏胥没有决断权,只是具体办事人员,需听从官员指挥。官员握有指挥权特别是决断权,再加上官员的德、才一般都远过于吏胥,因而在与吏胥关系中,原则上处于主动地位。当然,官员初入仕时,对律令、案例都不熟悉,易为吏胥左右,但是历官一久,情况往往发生变化,不少精明官员便反过来驾驭吏胥,使其为己所用,[68]对其中委实恶劣、跋扈者,还可依法惩办。[69]像两晋那样厌烦政务、听任吏胥决断一些官员,从整个封建统治时期来看,毕竟是极少数。何况吏胥中也有正人,并非个个营私舞弊,全对封建统治有害。[70]
  总之,在封建统治机器的运行中,官员起主要作用,吏胥起配合作用,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由于官员处于主动地位,政务出了问题,主要责任也应由官员承担,过于夸大吏胥的负作用,不但开脱或减轻了官员的责任,而且也等于否定了吏胥在封建统治机器运行中的积极作用。

五  人事机制

  早在战国时已有人说:“明王立政,不惟其官、惟其人”。[71]意思就是,要治理好国家,不重在机构之庞大,而重在得到和合理地使用人才。所以最后必须探讨人事机制。人事机制最主要的,一是激励机制,一是更新机制。[72]
  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历代官员的考绩制度上。《尚书·舜典》中说:通过“考绩”,“黜(惩罚)陟(奖励)幽(不胜任官吏)明(称职官吏),庶绩(各方面政务)咸熙(治理、出色)”。这一原则成为“万世考课之祖”。[73]
  汉代每年进行考绩,共分九等,“岁尽,则(由宰相)奏其殿、最,而行赏罚”。[74]唐代,也是每年考绩,分九等(上上、上中……下下),但除考在“私罪”下中、下下,“公罪”(因公事失误违法)下下,当年即解除官职外,[75]一般都要将考绩积至三年(或四年、五年),方行赏罚、黜陟。[76]明代延长考绩时间,三年进行一次,并需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后,分三等(称职、平常、不称职),方行黜陟。[77]清代也是三年考绩一次,但同时即进行黜陟,没有六年再考、九年通考之制。[78]
  其所以逐渐延长考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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