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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

时间:2009-7-24 13:55:26  来源:不详
遗、补阙、正言、司谏、给事中。其职责和御史监察锋芒指向百官不同,而是向君主进谏。如唐谏议大夫“掌侍从规谏”。[36]所谓规谏,主要指向君主的决策,涉及由此造成的大政失误和用人不当。宋元丰改制后左右谏议大夫的职责为“掌规谏。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皆得谏正”,[37]便反映了这一精神。由于君主决策是封建统治机器运行最关键的一环,发生问题,及时通过规谏解决,关乎统治利益至巨,所以“谏官”在原则上被看得极重要,“天下之得失……系焉”。[38]司马光便说:“夫以天下之政,四海之众,得失利病,萃于一官,使言之,其为任亦重矣。”[39]从君主的角度,因此便有了“自古纳谏昌,拒谏亡”[40]的说法。
  这两个机构最根本的特点,就是独立于决策和执行机构外,以便集中精力毫无牵挂地发挥监察和谏诤作用。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八说:“六部之职,各有攸司,而都察院惟所见闻,不系职司,皆得以纠察焉”。所谓“六部之职”,按明人用法,实泛指行政百官;而“不系职司”云云,乃指因无具体行政职务,没有得失顾虑,又不分散精力,故可自由弹劾,不限范围。《宋史》卷二九二《孙抃传》:以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后又被“命知审官院(负责人事任免等)”,“辞以任言责,不当兼事局,乃止”。明冯琦指出,对地方行政长官,“直指(巡按御史)纠察之,以其身在事外也。今事事皆关白直指,则直指反身在事内,非纠察之旨。”[41]这些都反映了“不系职司”的特点。《草木子·杂制》:“(元)世祖尝言,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元代中书省掌行政,枢密院掌军事,故这话也是监察机构超脱一般军政事务,从而可以有效弹劾之意。当然,在封建政权具体运行中,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在君主专制制度下无真正法制可言,御史、谏官兼职者并不罕见,但“不系职司”、不当兼职这一原则的正确性,是始终没有动摇的。[42]
  监察机构与谏诤机构的另一重要特点,就是允许“风闻”举弹和言事。所谓“风闻”,本道听途说、无确凿证据之意,最早仅适用于弹劾官员,后来也发展到向君主进谏,目的就是以此消除御史、谏官害怕说错话,受惩罚的顾虑,鼓励他们大胆地对决策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官员,进行揭发。[43]虽然在这一制度演变过程中,有些御史、谏官利用“风闻”,陷害他人,排斥异己,或窃名要誉,因而曾经实行过“风闻”后尚需“核实”的办法,但因为事实上在弹劾、言事之初,势难一一核实,过于严格要求核实,又会阻碍言路,于统治不利,所以原则上“风闻”制度一直存在。明穆宗下谕指责“科道官(即过去的御史谏官)一向放肆,欺乱朝纲”,命令吏部等严加追究、贬黜。阁臣赵贞吉上书曰:“我祖宗之制,设立科道,许其风闻言事,或是或不是,尚有执政诸臣酌量可否,取自上裁。”纵有不当,亦止一般“惩戒”,不应“一网打尽”,请求穆宗“收回成谕”。穆宗虽不同意,但从他继续委任赵贞吉参与主持考察科道官,未对强调“风闻言事”予以批驳看,原则上他是不得不承认这一制度的。[44]
  “不系职司”和允许“风闻言事”同时也体现了鼓励监察与谏诤,力图保证正确决策与执行的机制。
  附带一说,明清的谏官给事中,除“封驳”(已见上文“决策”部分)、“言事”外,还有一项经常任务,就是督促百官在执行君主决策和上级官文书中提高效率。凡诏敕或批准的章奏下给事中,经审核同意(不予封驳)署名后,由他们抄发有关部门执行,同时进行督促。《清会典》卷六九规定,六科给事中不但“掌发科钞”,而且“稽察在京各先衙门之政事,而注销其文卷”(御史也有此职掌)。所谓文卷,系指各衙门每月两次所造文册。内容是关于是否按规定时限,完成君主决策或上级官文书所下达任务的情况报告,“其逾限有因者,皆令于册内声明;无故逾限者,由科指参。”其实这种督促百官提高统治效率的制度,早在汉代已经出现,叫“录文书期会”。[45]录,总领;期,要约,指规定任务完成时间;会,合也,到时会合,即完成后登记、注明之意。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这一职责都由执行机构本身的官员来掌管,如唐代尚书省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九寺五监的主簿、录事等。[46]很可能由于这些官员本身就是执行机构的成员,履行职责,进行纠弹,难免要受本部门执行长官的左右,所以逐渐便为决策、执行机构以外的御史、给事中所代替。如《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上·尚书省》:开元二年敕,尚书省有关部门理冤案,“若稽延致有屈滞者,委左右丞及御史台访察闻奏。”这是于原来的左右丞之外,又增加了监察机构官员之例。至明清,更全由“不系职司”的科道官给事中、御史来“稽察”、“注销”了。这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不系职司”所涵蕴的机制。

四  吏胥的作用

  封建统治机器其所以能有效运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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