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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

时间:2009-7-24 13:55:26  来源:不详
的规定不适合当地情况,或某些内容不适合当地情况,无法执行;或原来可以执行,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无法继续执行时,有关官员就必须将情况、问题及时上奏或上申(重要者上奏,次要者上申上级官府)。宋职制令便规定:“诸奉制书,及事已经奏,而理有不便者,速具利害奏;事涉机速者,且行且奏”,“诸被受尚书六曹、御史台、寺、监指挥(官文书的一种),而事有未便者,听实封论奏”。[27]《明律·公式》还规定:“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28]还规定必须“明白奏闻”,“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以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其中因不奏不申,产生严惩后果者,要加重惩罚。如军情发生变化,“不速奏闻”,“因而失误军机者,斩”。[29]
  对于这些上奏、上申问题,君主与宰相等,或有关上司,商议后便可另行或改动决策、决定,特殊对待。如地方上本应按诏敕、法令规定,如数交纳钱粮租税,但若遇到各种灾害,上奏或上申后,视情况就可予以减免。唐代赋役令便规定:田地发生灾害,“州县检实,具帐申省(指尚书省)”,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30]明太祖时,饶阳知县“见邑中大饥,民食草实木皮,遂以上闻。帝览其奏,复咨访得晋、冀等州皆饥,乃命尚书刘仁等往各州县振之,蠲其租赋”。[31]再如《新唐书》卷一九五《孝友传》:太宗时即墨人王君操为父报仇,杀死仇人,诣州刺史自首。依律本应处死,但因这事涉及孝道,与一般杀人情况不同,“州上状,帝为贷死”。
  对于上申问题,上级官府包括宰相机构在收到下级官府申禀(也是官文书的一种)后,一般必须在自己权力范围内作出决定,及时答复。清律便规定:“若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上司)官吏不与果决,含糊行移,互相推调,以致耽误公事者,杖八十”,[32]以保证上申问题尽快解决,诏敕(包括律令)得以贯彻。当然,如果下级官府并无特殊情况,而上奏、上申,也是不允许的,违者受罚。唐律规定,“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不应言上而言上”者,杖六十。清律规定,下级“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而作疑申禀”,以致“耽误公事者”,杖八十。[33]
  另外,对于上奏、上申问题,有些比较复杂,另行作出决策、决定不可能很快,为保证质量,还需要另下文书向有关中央、地方部门包括上奏、上申单位了解情况或征求意见。如明清君主将上奏文书发交有关“部议”,即其形式之一,如钱粮问题发交户部部议,军事问题发交兵部部议,再由各部提出可否意见复奏,由君主最后拍板,而各部在某些情况下又会向其他部门以至地方上巡抚、巡按发去文书,了解情况,以决定部议意见。[34]
  这样,整个封建统治机器的运行,就形成由君主诏敕下达,各级官府遵照执行或据以颁发种种官文书,到各地各部门上奏或上申等等上下级、平级间的纵向横向频繁交叉的文书网,体现着保证决策执行之效率、质量,以及遇到特殊情况能够灵活变通贯彻的机制。 

三   监察与谏诤 

  任何决策及其执行,往往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甚至重大的问题,如不揭露、解决,统治质量就无法保证和提高。而参与决策和执行的君主、宰相以及其他各级官员,或因“当局者迷”,难以发觉;或即使发觉,由于利害关系,讳疾忌医,又不愿承认、揭露,甚至利用手中权力,压制他人揭露;再加上行政官员事务繁忙,即使有人敢于揭露,也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深入追究。为解决这一矛盾,封建政权经过长期摸索,逐步在决策、执行机构之外,另行设立、发展了监察机构和谏诤机构。
  监察机构最主要的官员为御史,被视为君主的“耳目之官”。其职责:①监察百官,即从宰相到各级官员,在决策、执行上的质量、效率问题,这是关于“才”的内容。②监察百官的政治、道德品质,是否忠于君主和王朝,遵守法律、法令,廉洁奉公等,这是关于“德”的内容。所以《史》卷八六《百官志》明确说:御史台“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清会典》卷六九意同,说都察院(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监察百官是“辨其治之得失,与其人之邪正”。而“人之邪正”之所以成为监察内容,就因为被监察者是参与决策或执行的官员而不是平民,其“人之邪正”关乎“治之得失”。所以监察机构不断扩大,在统治者心目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以至如唐文宗所说:“御史台朝廷纲纪。一台正则朝廷治。朝廷正则天下治”。[35]
  谏诤机构最主要的官员,先后有谏议大夫、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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