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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

时间:2009-7-24 13:55:26  来源:不详
有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吏胥的存在与作用。
  这里所说的吏胥,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官府中,具有一定文化水平、遵照官员命令处理具体政务特别是经办各类文书的人员,而不是从事杂务、厮役的一般小吏。这类吏胥两千多年来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他们与官员在汉代只有官职高低的不同,社会地位则并无差异,由吏胥升官员没有任何歧视与限制。[47]直到两晋南北朝前期,虽然吏胥地位已经低落,地位最高的也是“浊官”,多由被士族轻视的寒族充任,但其中主要成员如三省令史等毕竟仍是流内品官。[48]由南北朝后期至唐宋,他们绝大多数又演化为流外官,即便制度上是流内八九品,在官场中仍被视为流外官,归入卑贱的吏职行列。[49]而至明清,吏胥更进一步跌落成为与官员系统(包括流内、未入流即过去的流外)完全不同、界线分明的另一特殊群体。他们由平民作为职役考取或募充,没有官品,役满后(明代规定为九年役满,清代为五年役满),除一部分人通过考核或考试出职为小官外(清代只允许充任从九品和未入流),便需退役为民,“役满不退者,……皆治以法”。[50]这和官员(无论流内或未入流)一经入仕,终身迁转,截然不同。
  在君主诏敕和各级官文书的执行中,虽然起决定作用的是官员,但吏胥也不可或缺,并且原则上、制度上是相辅相成的。
  一般说,官员特别是中高级官员,应具有较高的封建儒学、道德修养和政治、文化素质(见后),其中高官多经过长期磨练,统治经验丰富,中高级官员或适合于参与王朝决策,或适合在一个地区(如省、道、府、县)、一个部门(如部、司)充任长官或佐官,统筹全局,负责根据律令、诏敕内容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具体情况作出决断,将律令、诏敕付诸实施。由于各地区、各部门情况千差万别,律令、诏敕内容又往往多样、复杂,这种决断若没有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和统治经验,是无法符合统治利益的。也就是说,这种决断一般只有官员方能作出。
  可是仅有官员,统治机器仍无法运转。因为如前所述,以君主为首的封建统治集团必须通过颁布诏敕、官文书指挥全国各地政务。越往后代,这些诏敕、官文书数量越庞大,而且千头万绪、千差万别,涉及税收、司法等等方面。如在宋代,“因一言一事,辄立一法”,[51]以至有关官员“摇手举足,辄有法禁”。[52]直到清代,群臣依然在呼吁“中外簿书太繁”。[53]对于这些“法”,各级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论作出任何决断,都不允许与之抵触,[54]否则将受上司驳斥、惩罚。然而,实际上对这些“法”,官员又绝对无法全面掌握,以至如叶适所说,即使官员精明能干如伊尹、傅说,也“仍为不晓”。[55]除了细密、烦琐,官员特别是长官,以一人之身势难周知外,[56]还因为官员,特别是中上级官员不能久任,需要经常调动。[57]]其所以如此,从积极方面说,是为了培养、锻炼官员作为通才的统治本领。这就是叶适说的:“一人之身,内外之官无不遍历,较之以资,取之以望,然后其大者为政事之臣,而其小者亦为侍从之官。其人既已周旋众职,详练世事,……其人尚德而寡过,……是故可以造居通选而无疑。”[58]同时也符合封建士人希望不断升迁、飞黄腾达的心理。从消极方面说,经常调动,是为了防止官员久任,容易与所任地区、部门形成不正常关系,有害于政务。[59]特别是对地方最高级官员(如清代总督、巡抚)来说,则还有防止久任以形成割据的作用。归根到底,全由封建统治利益决定,是长期形成的统治经验。然而这样一来,这些官员对所历地区、部门之各类文书,便只可能有一个概括、原则的了解,势难全面、细致掌握。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自古以来便设置了吏胥。所以清陈宏谋说“有官则必有吏”,宋叶适则说吏胥“虽尧舜不能废”。[60]
  吏胥的作用为何?就是“行文书,治刑狱、钱谷”。[61]这主要是就地方之吏胥而言的。如果再概括一点说,那就是“处官府,职簿书”。[62]关于吏胥“行文书”或“职簿书”之职责,其与官员决断的相辅相成关系,从唐律可看得很清楚。《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同职犯公坐”条规定:“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这里的前三“等”为官,而主典则是吏胥。所谓“各以所由为首”,就是说这四“等”官吏在处理一项事务(刑事、钱谷等)出错时,都有责任,但谁的环节首先出错(“所由”),谁就负主要责任。这是因为,唐代官府处理一项事务,一般说有四道程序。最早开始的也可以说是基础的一道程序,是在官员指挥下由主典将涉及这一事务的有关资料(情况、问题所在等),以及处理这类事务应适用的法律条文、判例收集齐全,提供官员参考、决断,这就叫“检、请”。[63]然后由判官、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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