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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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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5: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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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各个时期封建统治机器的运行规律所在。
[1]《日知录》卷九《守令》,卷十六《拟题》。 [2]连君主的行动也有法的约束,只不过如果他要摆脱,可以随意摆脱,这是君主专制的特点。参《试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的总趋势》,载《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3]《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三《官法上》。 [4]《清经世文编》卷十二卢崇竣《法令应归简易疏》便说:“国之大弊在于法令繁多。……夫一法立则一弊生,故法愈多而弊愈滋。” [5]以刑法为例,早在西汉已极繁密,极便有关人员上下其手,《汉书》卷二三《刑法志》成帝诏:“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汉武帝时,法令相互矛盾,“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后代律条虽渐减少,但“例”(明、清)大量增加,情况还是一样。如清代“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辗转纠纷,易滋高下”(《清史稿》卷一四二《刑法志一》)。此亦“人治”反映之一。 [6]参《试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的总趋势》,载《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7]《经筵留身面呈四事劄子》,载《朱文公文集》卷十四。 [8]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一《总论朝廷之政》。 [9]《胡宏集·中兴业》“官贤”。 [10]《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 [11]《宋朝事实类苑》卷二七《官职仪制·宰相上殿命坐赐茶》。 [12]明清内阁阁臣、军机处大臣基本上是秘书咨询官员,但在君主倦勤,懒于过问政事时,由于当时特殊制度的决定,实际上又等于宰相。此处不具论。 [13]《晋书》卷二四《职官志》。 [14]《文献通考》卷五四《职官八》按语。《册府元龟》卷五五二称翰林学士等“词臣”有“献可替否,弼违箴阙”之责。 [15]参《历代职官表》卷十九。 [16]《春明梦余录》卷二五:“本章者,臣工所以代面对而陈其衷悃也。一经圣断,大政大法于是寄焉,事綦重也。”《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其奏抄御亲画闻,……理与制书义同。” [17]《通典》卷二一《职官三》。《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 [18]《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这一职权,有似于以往的奏前平审。 [19]在内阁票拟之后往往还有一些程序,如先经“部议”,然后题复等。此处从略。 [20]《春明梦余录》卷二五。 [21]《明经世文编》卷三二四《陈六事疏》。 [22]《清经世文编》卷九《请诏令宜信疏》。 [23]《史记》卷一一八《淮南王安传》。 [24]参王永兴《唐勾检制研究》(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25]参《明律·吏律·公式》。清律同。 [26]《清经世文编》卷二二《吏政八·申饬陕属不阅文稿檄》。 [27]《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制门一》。 [28]清律文字全同。《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此条下注释说:“其事皆严重,应合奏闻”。 [29]此条见《明律·兵律·军政》。清律同。 [30]《唐令拾遗·赋役令》第十一条。 [31]《明会要》卷五四《食货二》。 [32]《清律·吏律·公式》。 [33]以上分别见《唐律疏议》卷十《职制》、《清律·吏律·公式》。 [34]以上参《春明梦余录》卷二五《六科》、《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 [35]《新唐书》卷一一五《狄兼谟传》。 [36]《通典》卷二一《职官三》。 [37]《文献通考》卷五十《职官四》。 [38]欧阳修《上范司谏书》,见《宋文鉴》卷百一三。 [39]《谏院题名记》,见《宋文鉴》卷七九。 [40]《新唐书》卷一五二《李绛传》。 [41]《明经世文编》卷四百四十《答吕新吾方伯》。 [42]所以历代可据此原则判定是非,如金代陈规上疏,指责当时不重“谏官御史”,“或兼他职,或为省(尚书省)部所差(指从事行政杂事),有终任不觌天颜,不出一言而去者”,因而建议谏官御史“不许兼职及充省部差委”。见《金文最》卷十七《条陈八事疏》。另一方面,据此原则,台谏官也不应过问具体行政事务,明给事中刘斯 就曾上疏说,御史谏官“于兵、刑、财用之属,惟察其举否,而白简绳之(指如不胜任,予以弹劾)庖祝不相代也”。指责当时御史谏官“任者少,而(就兵、刑等事)议者多,章满公车,强半借条陈(行政之事)为职掌(御史谏官之事)矣。”认为此“不可训”。见《春明梦余录》卷二五。 [43]详参《魏晋南北朝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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