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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及思潮的形成

时间:2009-7-24 13:56:00  来源:不详
行地为自治,使得地方自治这一近代中国新兴资产阶级力量用来反对封建专制,反对中央集权,争取参与政权的政治主张,最终成了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项重要内容。

  1904年出使法国大臣孙宝琦上政务处书中,已建议各省城及各府县设立"公议堂"[60],试行地方自治。1905年刑部左待郎沈家本也上书政务处,主张"参以各国地方自治之制,于地方设立乡社,凡地方当兴当革之事,一切任民自为,而官为之监督。仿日本府县议会之法,任民间公举有资望者,为社中董事,以辅地方官之所不及"[61]。 1906年受清廷委派出洋考察政治的五大臣,在奏报中曾详细描述了英法等国地方自治的情形,羡慕之情,溢于言表。归国后在合奏请求宣布立宪时,明确提出了以日本为模仿对象,"布地方自治之制"[62]的建议。同年,清政府颁布顶备立宪上谕,枢臣疆吏更纷纷陈奏立宪方案,请行地方自治,以为立宪之基础。他们有的从自治与立宪的关系论说地方自治之必要,有的从集权与分治的关系论证地方自治的作用,有的分析自治与官治的关系主张以自治补官治之不足,还有人就地方自治的具体方案提出各种设想。个别省份的地方督抚,如直隶总督袁世凯、盛京将军赵尔巽、两江总督瑞方,则开始在自己的辖区内试办地方自治。

  众多朝臣大吏的恳请呼求,当然不能不引起最高决策层的重视,1906年11月,清廷上谕由军机大臣奕匡 与各省督抚筹议实施地方自治的预备措施,次年9月正式谕令民政部"妥拟自治章程,请旨饬下各省督抚,择地依次试办"[63]。民政部于10月令京师先行试办,为各省模范。到1908年,清政府颁布宪政编查馆拟定的《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就对地方自治的实施作出了规划:第一年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二年筹办城镇乡的地方自治,并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第三至五年筹办续办各地地方自治;第六年城镇乡一律完成;第七年厅州县一律完成。当年(光续三十四年)年底(1909年1月),清政府又正式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清政府的如意算盘是:通过设立自治机构,既能利用官与绅的共同力量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镇压人民的反抗;又能利用士绅的力量来牵制地方官,分散地方督抚权力;同时,可将日趋对立的地方士绅收纳于地方自治机构之中,授予虚名而置于官的监督控制,为己所用。这样,便有渔人之利,地方官与地方士绅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皆受制于朝廷,腐败的吏治可望得到改善,中央权力可望得到加强,统治可望得到稳定。

  不过,清政府在将地方自治作为预备立宪的一个重要环节时,极力歪曲地方自治的原意,抽掉地方自治的民权内容,贬低地方议会的作用,缩小地方议会的权限,降低地方议会的地位,对西方的地方自治理论、地方自治制度加以了歪曲改造。负责拟定《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宪政编查馆特地强调:"夫议院乃民权所在,然其所谓民权者,不过言之权而非行之权也" [64]。"自治之事渊源于国权,国权所许,而自治之基乃立。由是而自治规约不得抵牾国家之法律,由是而自治事宜不得抗违官府之监督。故自治者,乃与官治并行不悖之事,绝非离官治孤行不顾之词"。正式颁布的《章程》第一条也开宗明义地规定:"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助官治为主。按照定章,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受地方官监督办理"[65]。《章程》的其它条款还具体规定了地方官对于地方自治机关的诸多监督权力。

  正是由于革命立宪两党和以留学生为主体的新知识分子群体的著文译书,呐喊呼叫,积极进行舆论宣传,使有关地方自治的言论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中国迅为传播,"日触于耳"[66],"日腾于士大夫之口"[67],"举国中几于耳熟能详"[68],成为一种社会思潮。

  任何一种真正反映一定社会要求的社会思潮,都将产生一定的社会运动。1905年上海等地自发创办地方自治,正是这一思潮的产物。而后数年,地方自治被清政府收纳为预备立宪的重要内容,以行政手段在全国各地城乡普遍加以推行,又使得在往后的中国近代史上逐波退落的这一思潮,于此留下了一个拔地而起的历史最高点。

注释:
[1]林则徐:《四洲志》,《小方壶斋舆地丛钞》补编本。
[2]斌春:《乘槎笔记》,走向世界丛书。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18页。
[3][4][5]刘锡鸿:《英轺私记》,《走向世界丛书》,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157一159页。
[6]冯桂芬:《校 庐抗议》,"复乡职议",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一),第8-10页。
[7]丁旭光:《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研究》,广州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8]马建忠:《适可斋记言记行》,卷二。
[9]陈虬:《治平通议》,"救时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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