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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者,所以事君也”——由中世纪西欧君权说到古代中国的忠孝观念

时间:2012-7-19 12:11:59  来源:不详
才能而不是出身的重视)。英国和法国[注: 法国(La France),全称为法兰西共和国,现在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位于欧洲西部,与比利时、卢森堡、德国、瑞士、意大利、摩纳哥、安道尔和西班牙接壤,隔英吉利海峡与英国隔海相望。]在12世纪逐渐建立稳定的世袭制,而德国则发展出牢固的选举国王的传统。即便在世袭和军事征服的情况下,国王加冕礼的程式里面仍然保留“选举”的要素,即由主持的主教询问在场的贵族和民众是否同意,譬如“征服者”威廉在英国的加冕礼。当贵族对国王有强烈不满的时候,他们的办法之一就是通过“选举”新国王来改变政局。理查二世继承王位的权利没有得到任何挑战,但是这并没有防止他被废黜。在此之前的1327年,国会“以人民和上帝的名义”强迫爱德华二世让位给他的儿子。事实上,在理查即位的1377年,加冕礼程式已经有了重要的修改,不仅征求贵族和民众同意的元素得到了新的强调,而且带有了君主与臣民契约的元素。取代理查的亨利四世获得合法性的手段不仅是指出自己的王室血统,而且包括强调自己是得到教会和贵族支持的,表示自己将继续尊重英国的法律和习惯。到15世纪,英国国王在加冕的时候不仅要声称拥有合法的继承权,而且还需要指出自己是得到国会承认的。施拉姆这样总结中世纪英国王权和君臣关系:国王因为血统而获得世袭权利,但是他的即位需要贵族的集会和欢呼;新国王得到臣民的认可是加冕礼上的一个重要的礼仪元素;到中世纪后期,在国王与贵族和其他臣民关系紧张的时候,国会有权力为了国家利益决定谁来继承王位。

 

帝国时期的罗马法有“王者不受法律制约”的说法。中世纪欧洲的政治思想则提出“王在法下”的原则。在这里,我们又回到坎托罗维奇介绍的“国王之两个身体”。索尔兹伯里的约翰(1115-1180)是英国教会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他这样解释罗马法上述原则:国王不受法律约束的含义,是说国王作为一个职位(persona publica)是高于法律的,譬如他可以代表国家和法律处死罪犯。但是国王作为个人的私人意愿(privata voluntas),也就是他作为个人,是受制于法律的。这也就是13世纪英国法学家布雷克顿所说的“王在法下”。富有共和国传统的罗马法本身在君权问题上有相当大的模糊性。中世纪法学家同样论及皇帝的权力既来自人民,又来自国家法律自身的神圣性。就法律而言,国家具体的法令可以由君主制定,他也可以不受制于这些法令,但是更高意义上的法律,即作为具体法令之准则的自然法,却高于君主,是他必须服从的。此外,中世纪后期和近代早期的法国法学家还强调指出,和教会一样,整个国家也像是人的身体,国王是这个身体的头脑,而头脑和身体的关系就像是夫妻关系!与人民如此结合起来的国王不能违背组成身体的三等级的意愿行事,即便在王位继承问题上国王也不能随意做决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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