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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户部·禄廩》校释

时间:2009-8-8 16:50:31  来源:不详
此未有定例,乞照詳”〈7〉事。得此,參詳,諸衙門官吏有職田者,月支中統鈔兩,因無職田祿米,改支至元鈔數。較之職米價錢與月俸,爭多數倍。其罪輕應罰俸錢中間,有公田人員止罰中統鈔數,無職田官吏卻罰至元鈔兩,事渉偏負。若依巡尉人員一體追罰,事幹通例。送刑部,議得:“內外有司官吏有公田者,依舊支請中統俸鈔;無者,關支至元鈔兩。所犯公罪,輕重不同。今後除應的決〈8〉者依例斷遣,其餘輕罪,臨時斟酌,以中統爲則罰俸相應。”具呈照詳。都省准擬,仰依上施行。

 【校注】

〈1〉福建宣慰司  元宣慰司名,屬江浙行省,全稱福建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置司于福州路(治今福建福州),分管福州、建寧、泉州、興化、邵武、延平、汀州、漳州八路事務,轄境基本上包括今福建全省。

〈2〉河間路  元路名,在腹裏地區,受中書省直轄。治所在今河北河間,爲上路。下轄一司、六縣、六州,州又轄十七縣。

〈3〉三限  此處指捕盜限期。元制,捕盜設立三限,每限一月。一限至三限不能捕獲盜賊,捕盜弓手均受不同數目的杖責。三限不獲,捕盜官也要罰俸。見《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諸盜三·防盜·設置巡防弓手》。

〈4〉巡尉  巡檢和縣尉,均屬捕盜官。

〈5〉當職全無公田,改支至元鈔數  仁宗即位,取消武宗的俸祿改革,官員收入下降,無職田的外任官員和吏員,收入下降尤甚。皇慶二年(1313),部分恢復武宗時所定俸祿制度,沒有職田的外任官員和吏員,俸鈔改支至元鈔。有職田者俸鈔仍支中統鈔。見前文戸一·10“俸鈔改支至元”條。

〈6〉偏負  不公平。

〈7〉自“看詳”至“乞照詳”  這段話是河間路針對巡檢劉國安關文提出的處理意見,上呈刑部,請求定奪。

〈8〉的決  指照原判決實際執行刑罰。“的”爲的確、實在之意。按制度,較輕的犯罪行爲,特別是官員犯罪,可以財物贖免。如不准贖免,按律處刑,即爲“的決”。《金史》卷一○九《許古傳》:“近者朝廷急於求治,有司奏請從權立法,職官有犯應贖者亦多的決。”王惲《秋澗集》卷八七《論職官公私有犯不聽收贖皆的決事狀》:“今訪聞得尚書省奏擬到,將一切內外職官如公私有犯,不聽收贖,皆以的決論罪,甚非待才能而厲臣節也。”“的決”刑罰既與收贖相對應,基本上都是笞、杖輕刑。如《金史》卷一三二《紇石烈執中傳》:“明昌四年,……毆傷移剌保,詔的決五十。”《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六·諸毆·他物傷·部民故毆本屬官長》:“其任再興所犯,合依准御史臺所呈,照依元擬杖六十七的決,回付贖罪鈔數。”故《吏文輯覽》卷四“的決”條謂:“即決杖也。”

【解題】

元仁宗時定制,沒有職田的外任官員和吏員,俸鈔支至元鈔;其餘官吏,包括有職田的外官在內,俸鈔仍支中統鈔。這是針對無職田外官、吏員收入偏低的補救方案。但此方案帶來了一個新的問題,即當官員因公罪罰俸時,俸鈔領至元鈔者罰至元鈔,領中統鈔者罰中統鈔,在罪責相等、罰鈔數目相同的情況下,前者經濟損失爲後者的五倍。河間路巡檢劉國安無職田,被罰至元鈔後,提出申訴。河間路建議按照有職田官員的標準,改罰中統鈔。經刑部討論,擬定“通例”,無論官員領取的俸鈔是中統鈔還是至元鈔,以後遇有罰俸,一律以中統鈔爲標準。

 

 


[1]除本文作者外,先後參加讀書班的有歷史研究所孟彥弘、阿風、烏雲高娃、楊海英,北京大學党寶海,日本京都大學加藤雄三、櫻井智美,早稻田大學船田善之、飯山知保,韓國博士生宋在雄,以及美國訪問學者柏清韻(Bettine Birge)等。
[2]這方面的問題,可參閱田中謙二《元典章中的蒙文直譯體文章》(載《東方學報》32卷,1962)、亦鄰真《元代硬譯公牘文體》(載元史研究會編《元史論叢》第一輯,中華書局,1982)兩文。
[3]本條沈刻本《元典章》原闕,經陳垣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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