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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史·列女传》析元…
读《元典章》校《元史》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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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户部·禄廩》校释

时间:2009-8-8 16:50:31  来源:不详
他們是否另有特殊待遇,皆有待研究。

 

戸一·13  雜職官俸米〈1〉(15/7b、15/9b)

大德十一年九月,江浙行省。照得近爲住支雜職官〈2〉祿米,移准中書省咨該:“〔來咨:〕〈3〉‘本省所轄蒙古教授〈4〉、醫學教授〈5〉、平准行用等庫〈6〉,倶係遷轉人員,合得祿米依例支給。’准此。除蒙古學(生)〈7〉、醫學教授另行外,據庫官祿米,送戸部議得:‘各處平准行用庫、直隸行省懷致庫、廣濟庫〈8〉,如無職田,不曾於各枝兒〈9〉應當怯薛〈10〉別名色支請口糧,自承准月日爲始,驗俸支付相應。’”都省咨請依上施行。

【校注】

〈1〉雜職官俸米  本條在全書卷首目錄中另列爲“祿米”門。

〈2〉雜職官  確切含義不詳。從本條內容來看,地方教官、庫官顯然包括在雜職官範圍之內。《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職品·內外文武職品》所列元朝前期職官設置,外任官包括“民職”、“軍職”、“軍民職”、“匠職”、“諸職”幾大類,其中“諸職”一類包含有教官、庫官等,應當屬於雜職官,“匠職”似亦屬於雜職官。又同書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將元代職官區分爲十二類:流官、軍官、投下官、教官、醫官、陰陽官、倉庫官、局院官、場務官、站官、首領官、捕盜官。其中,教官、倉庫官應當屬於“雜職官”。据《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投下·投下職官公罪》,投下官亦屬雜職官。醫官、陰陽官、場務官、局院官、站官與以上三類官員性質相近,當亦屬雜職官。

〈3〉〔來咨:〕  據文義補。以下“本省”云云,到“准此”以前,是江浙行省向中書省請示的內容。

〈4〉蒙古教授  元朝在地方路、府、州設蒙古字學,教習八思巴蒙古字,主要教官爲教授,從八品。侍衛親軍諸衛、諸王投下、蒙古千戸所中也都設有蒙古字教授。

〈5〉醫學教授  元朝地方路、府、州、縣均設醫學,路醫學設教授,正九品。

〈6〉平准行用等庫  “平准行用庫”是元朝鈔庫的名稱。元行鈔法,地方上設立平准行用庫(簡稱平准庫)和行用庫兩種鈔庫。前者可以兌換金銀,倒換昏鈔,一般設于路一級,從七品,置提領、大使。後者只能倒換昏鈔,置至縣一級,從八品,置大使。

〈7〉蒙古學(生)  據前文刪。

〈8〉懷致庫、廣濟庫  元行省鈔庫名。據《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職品·內外文武職品》,江浙、江西行省屬下皆設廣濟庫,從七品,置提領、大使。懷致庫未見其他記載。

〈9〉各枝兒  元代俗語。通常指各投下,即諸王貴族的封地或私屬人戸。

〈10〉怯薛  突厥—蒙古語,意爲輪流、輪值,在元代指皇帝(大汗)和諸王貴族的宿衛近侍人員。

【解題】

  大德七年爲沒有配備職田的官吏增發俸米,雜職官亦應包括在內。但根據這條文件,此後雜職官俸米曾一度停止發放。經江浙行省請示,中書省准許發放庫官俸米。蒙古學、醫學教授的俸米有“另行”規定,內容不詳。

 

 

職田

 

戸一·14  官員摽撥職田(15/8a、15/11a)

至元四年二月,中書左三部〈1〉承奉中書省劄付:“近將隨路府州司縣官員斟酌定到俸鈔,外,據職田,合依舊例〈2〉標撥。奏奉聖旨:‘准。’欽此。省府〈3〉今比附舊例,約量定到各路府州司縣官員職田頃畝。除斷沒地〈4〉、營盤草地〈5〉外,仰於本處係官並戸絶地、及冒占荒閑地內依數摽撥,召募培牛院客〈6〉種佃,依郷原例〈7〉分收。於內若有荒地,於近上戸內〈8〉斟酌時暫〈9〉,借倩牛力,限二年內逐旋耕墾作熟,依上召客種佃。已後各官相沿交割,取明白公文,申部類攅呈省,無致因而多餘開要違錯。”奉此。省部〈10〉仰依所奉中書省劄付內處分事理施行。纔候〈11〉標撥到各各頃畝條段、卓望〈12〉四至,備細照依連去體式,造冊二本〈13〉申部。〖路府州縣官員職田頃畝見前〈14〉。〗

    【參考文獻】

    《元史》卷六《世祖紀三》:

(至元三年)十一月辛卯,初給京、府、州、縣、司官吏俸及職田。

《元典章》新集《戸部·祿廩·職田·官員職田依鄉原例分收》有轉引,稍詳。見後文新戸祿·1條。

【校注】

〈1〉中書左三部  見前文戸一·3“假告事故俸例”條注。至元三年,合吏禮、戸、兵刑、工四部爲左三部、右三部。五年,複又分爲四部。本條文件發佈時正值其間。

〈2〉舊例  元初、特別是至元八年(1271)以前文件提到“舊例”,通常是指金朝制度。本條當亦如此。金制,外官配有職田(稱公田),最低者爲從九品,二頃,最高者正三品,三十頃。見《金史》卷五八《百官志四》。

〈3〉省府  此處指中書省。元朝公文一般以“都省”稱中書省,“省府”稱行省。本條文件時間較早,行省設立尚未穩定,故徑以“省府”稱中書省。

〈4〉斷沒地  政府沒收的土地。

〈5〉營盤草地  《蒙古秘史》中蒙語“嫩禿黑”旁譯“營盤”,指草原遊牧部落所占牧地。此處似指漢地蒙古駐軍的牧地。

〈6〉培牛院客  意思可能是帶牛的佃客。“客”指佃客、佃戸。

〈7〉郷原例  過去的慣例。可能也與金朝舊例有關。《金史》卷五八《百官志四》:“凡職田,畝取粟三斗,草一稱。”

〈8〉於近上戸內  《元典章》新集引文作“於近上有牛力民戸內”,含義較爲明確。近上,指上等、高等。近上戸指戸等較高的人戸。

〈9〉時暫  時間長短。

〈10〉省部  此處指戸部。元代公文中,六部下發文件,通常都自稱“省部”。

〈11〉纔候  等候,等到。司馬光《司馬溫公文集》卷五四《乞趁時収糴常平斛斗白劄子》:“纔候將來在市物價比元糴價稍増,即行出糶,不得令積壓損壞。”王惲《秋澗集》卷八九《論渾河泛溢請修治堤堰事狀》:“合無專令各縣正官一員,晝夜廵防,提備破決,似望不致踈虞。纔候農隙,令都水監官相視堤岸踈惡去處,如法修築,使一方永逸,以絶水患。”

〈12〉卓望  瞭望。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二○《論都昌創寨劄子》:“營寨即須相度地勢,果是盜賊來往所必經由之地,可以卓望邀截,不容走透,方爲要害。”《黑韃事略》徐霆疏:“回回又以物置無人之地,卻遠遠卓望,纔有人觸著,急來昏賴。”

〈13〉造冊二本  《元典章》新集引文作“造冊一本”。

〈14〉路府州縣官員職田頃畝見前  至元三年所定地方官職田數目,低於金朝。具體見《元典章》本卷卷首表格(577~580頁)。後來統一南方,制定南方地方官的職田標準,又比北方減半。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條(校注255條)。完整的地方官職田數目,亦見《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解題】

  本條文件是元初仿照金制,爲地方官撥發職田的規定。職田皆自國有土地或荒地內劃撥,造冊申報戸部。其經營方式爲召人佃種,收取地租以充官員收入。荒地要先由百姓代耕成熟田。地方官卸任後,須將職田交付下一任官員。

 

戸一·15A  犯罪罷職公田不給(15/8a、15/11b)

元貞元年八月 日,行御史臺。江南湖北道廉訪司〈1〉申:“湖北湖南等處轉運司運使孛羅,自至元二十九年六月爲始,因事停俸聽候,卻令在職辦課〈2〉勾當,至元三十年六月纔方罷職。種過三十年公田,占穀二百五十三石五斗五石八合二勺,已作闕官子粒還官,合無給付”事。得此。照得先據本道〈3〉申:“漢陽府〈4〉達魯花赤囊家歹因事被問,停職月日似難支俸。據本官三十年職田下種子粒三百石,省府〈5〉盡數給付了當,未審合無追徴”事。參詳,得替並身故官員職田,皆以下種收租,已有定例。外據有罪解任並被問停職、當年不曾還職、不應支俸者,其職田雖抛下種,合無收租。爲係通例,移准御史臺咨,具呈中書省照詳。外,據孛羅係犯贓斷罷人數,在先停俸在職辦課,本年職田合無收租,亦係爲例事理。以此移准御史臺咨:“呈奉中書省劄付:‘送戸部,議得:諸官員犯罪罷職,元請公田雖已下種,其子粒似難給付,擬合沒官。外,停職被問,辨證得或被誣枉,或所犯不該解任,如本年還職,所種子粒合行給付。如經隔年,亦合沒官。都省照得,即係元貞元年五月初八日已前事理〈6〉。除已移咨湖廣行省依例施行外,仰照驗施行。’承此〈7〉。咨請照驗。”准此。亦已行下本道照驗。今准御史臺咨,“照得先准咨文:‘漢陽府達魯花赤囊家歹,亦爲被問停職月日不應支俸,職田下種合無收租。’呈奉中書省劄付:‘送戸部,議得:諸官員犯罪罷職,元請公田雖已下種,其子粒似難給付,擬合沒官。’已咨貴臺依上施行。今准前因,合行回咨,請照驗施行。”

 【校注】

〈1〉江南湖北道廉訪司  元二十二道廉訪司之一。隸屬于江南行御史臺,置司于武昌路(治今武昌)。

〈2〉辦課  經辦稅務。這是轉運司的主要職掌。孛羅因犯贓停俸,等候處分期間,仍在崗辦理原來的工作。

〈3〉本道  此處仍指江南湖北道廉訪司。

〈4〉漢陽府  元散府名。隸屬於湖廣行省,治今漢陽。下轄二縣。

〈5〉省府  此處指湖廣行省。

〈6〉元貞元年五月初八日已前事理  指元貞元年五月初八日蠲免令以前的事,應當不予追究。《元史》卷一八《成宗紀一》:元貞元年五月“甲申,詔自元貞元年五月以前逋欠錢糧者,皆罷徵”。

〈7〉承此  官文書中徵引文件結語,用於徵引上級機構、官員發來的“劄付”等指令之後,與“奉此”意思相近。《吏學指南》“諸此”門“承”條:“受納其事也。”《吏文輯覽》卷二“承此”條:“凡受劄帖、照會者,例曰‘承此’。亦曰‘奉此’。”

【解題】

本條文件的內容是罷職、停職官員的職田收入問題。職田收入與按月發放的俸錢、俸米不同,通常一年只能領取一次,以下種爲准。也就是說,有關官員只要當職田播種時在任,即使到收穫時已經任滿、調動或去世,所獲穀物仍然給付他或家屬。但犯罪罷職或停職接受審查、等候處分的官員,情況應該有所不同。在本條文件中,江南湖北道廉訪司分別就湖北湖南等處轉運使孛羅和漢陽府達魯花赤囊家歹兩個事例向行御史臺進行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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