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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史·列女传》析元…
读《元典章》校《元史》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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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户部·禄廩》校释

时间:2009-8-8 16:50:31  来源:不详
摽撥職田〈12〉,赴各官私衙送納子粒稱是,佃戸毎畝勒要白米六斗,比之官收子粒多要訖三斗八升。毎斗又加斗面〈13〉米三升五合、鼠耗〈14〉米三升五合,仍複堆垜斗面高量,一畝納一石之上。至元三十一年,蒙上司將職田照依官租項下登荅作數,毎畝二斗,外加耗米,出給田帖〈15〉,付各戸,赴官倉送納。元貞元年,各官視爲己業,申覆上司,復回職田,赴各官衙內交納。毎畝依前勒要納米六斗,連斗面、鼠耗米,共折鈔三十六兩。”〈16〉本部議得,合依御史臺所擬,嚴加禁止,不許似前椿配,多勒鈔定,庶免百姓生受。據外任官員職田,擬合照依郷原舊例,改正分收。今後毋得似前椿配人戸,多餘取要。宜從都省劄付御史臺,及咨江西行省,依上施行相應。具呈照詳。批奉都堂鈞旨,送戸部再行商擬連呈。奉此。照得葉宗禮告狀內,所指羅安定等節次赴省臺呈告袁州路官員職田。爲此,行據省架閣庫〈17〉呈,連〈18〉到文卷一宗該:“羅安定狀告:‘江西袁州路萬載縣人氏。於至元二十四年,蒙上司將民間(職佃所田)〔所佃職田〕〈19〉分撥各官衙,毎一畝勒要送納上等白米六斗。各官令梯己〈20〉提控〈21〉、總領〈22〉人等,將闊面軍斗〈23〉高量加倍,仍要水腳稻藁等錢〈24〉,不容分訴。使民不獲已,而變賣家産了納。其司縣逐年預先差祇候〈25〉人等,除要鷄酒外,要勾追鈔兩,多者十兩,少者五兩。以致所佃職田,民戸多有逃亡,及親鄰〈26〉、主首〈27〉、社長〈28〉人等,官司勒要閉納,以致下民流散,抛下田土無人耕種。官司全不體察,下民枉受虐害,倶各不得相安矣。縁民戸所佃職田,係亡宋不堪耕種田土。比及歸附以來,所納米石加増數倍,爲此生受。有一般佃職田民戸楊天祐等,已經累告行省,不蒙明降〈29〉,乞詳狀’〈29〉事。都省照得,近據御史臺呈,監察御史條陳事內一件:‘隨路按察司並管民官員合得公田,常例自行召募佃客,所收子粒,照依體例分張〈30〉,或自行種佃。在後各處官司往往不依舊例,卻將公田椿配百姓自願,毎年驗頃畝,比之常例,多行取索租課,虧損下民,掻擾不安。今後莫若革去此弊,深爲便益。’送戸部,‘照得各路官員公田,擬合照依舊例,召募有牛之家作佃客耕種,依郷原例分收子粒,毋得椿配百姓。’已於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遍行各省,依上施行去訖。今據見告,毋令百姓包納,掻擾違錯,十二月二十三日移咨江西行省,依已行事理施行去訖。”〈31〉今奉前因,本部議得:葉宗禮所告,袁州路官員職田不依舊例收租,毎畝勒要米六斗,又行加量斗面,及折收鈔兩,事屬不應。以此參詳,合依御史臺所擬,今後照依郷原舊例改正分收,不許似前椿配,多餘取要,庶免百姓生受。宜從都省移咨江西行省,嚴行禁止相應。得此,咨請依上施行。

【參考文獻】

文件前半段引“中書左三部奉中書省劄付”,直至“毋致因而多餘開要違錯”,爲至元四年文件,見《元典章》卷一五《戸部一·祿廩·職田·官員摽撥職田》,即前文戸一·14條。

【校注】

〈1〉江西道  即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見前文戸一·6“官吏離役俸錢不支”條“江西廉訪司”注。

〈2〉袁州路  元路名,隸屬於江西行省,治所在今江西宜春,爲上路。下轄一司、三縣、一州。屬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監察範圍。

〈3〉萬載縣  元縣名,今江西萬載,隸屬于袁州路。

〈4〉召人  前文戸一·14“官員摽撥職田”條作“召客”,含義較爲明確。

〈5〉造冊一本  前文戸一·14“官員摽撥職田”條作“造冊二本”。

〈6〉生受  元代俗語,意爲吃虧,受苦。

〈7〉自“據葉宗禮告”至“具呈照詳”  這一段是御史臺針對葉宗禮訴狀、向中書省呈交的處理意見。中間轉引了至元四年中書左三部所奉中書省劄付。

〈8〉起(微)〔徴〕  據文義改。

〈9〉屯田、營田  古代組織人力對國有土地進行有計劃的墾種,稱爲屯田或營田。通常組織軍隊墾種的稱屯田,組織無地百姓墾種的稱營田。不過這一區分在宋代已並非絕對,兩名有時混用。到南宋,屯田和營田的嚴密組織色彩均有很大削弱,大都採取自願租佃方式進行經營,與一般官田區別不大。參閱酈家駒《論南宋的屯田和營田》,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編《宋遼金史論叢》第一輯(中華書局,1985)。

〈10〉官斛  元朝官方頒行的量器。元朝官斛容量大於宋斛。此處提到袁州路地區原來使用的“鄉(向)原斛斗”一石,僅相當於元朝官斛四斗。

〈11〉登荅  登記,登錄。《元典章》卷二十二《戸部八·課程·常課·課程毎季累報》:“登荅備細數目,擬候年終,通類咨報。”

〈12〉至元二十三年摽撥職田  元朝南方職田之制,定於至元二十一年,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條(校注255條),及《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袁州路推行其制當稍晚。

〈13〉斗面  亦稱斛面。收租糧、稅糧時,將斛斗裝滿後,表面糧食堆高,藉以多取,稱斗面或斛面。宋時在很多地方已演變爲固定的附加稅。此處即其例。

〈14〉鼠耗  收租糧、稅糧時,爲彌補糧食入倉後老鼠盜食的損耗,預先多收若干,稱鼠耗。亦逐漸演變爲固定附加稅。元朝官收民田稅糧,“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稅糧》)。本條是官田收租,一斗即加鼠耗三升五合,重于民田稅糧十倍。

〈15〉田帖  土地證。這裏指發給職田佃戸的租種職田執照。

〈16〉自“袁州路官員職田”至“共折鈔三十六兩”  這一段是葉宗禮訴狀的具體內容,由御史臺轉呈中書省,中書省發給戸部討論處理。

〈17〉架閣庫  保管檔案文書的機構。元朝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等重要官署均有設立。

〈18〉連  有時亦作“抄連”,意指抄引、徵引。

〈19〉(職佃所田)〔所佃職田〕  據文義改。

〈20〉梯己  私人的、親近的。《吏文輯覽》卷二“梯己”條:“猶言私己也。”此處指親信。

〈21〉提控  元代公文中“提控”一詞有數種含義,或是首領官“提控案牘”的簡稱,或泛指主管、負責某事。此處的提控則是官員隨從的一種名目。參閱《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吏制·司吏·遷轉人吏》。

〈22〉總領  與上條“提控”含義近似,亦爲官員隨從名目。參閱《元典章》新集《刑部·刑禁·禁搔擾·憲司禁約詐稱總領等名色》。

〈23〉闊面軍斗  一種量器。“軍斗”是南宋一類量器的名稱。南宋的標準量器“文思院斛”,形制腹大口狹,用以徵收租糧、稅糧,胥吏不易堆垛斗面作弊。元朝前期規定,製造官斛亦仿南宋文思院斛式樣。此處的“闊面軍斗”則是官府收租糧、稅糧時用的另外一種量器,底狹口闊,便於作弊。參閱《元典章》卷二一《戸部七·倉庫·行用圓斛》。

〈24〉水腳稻藁等錢  皆附加稅名目。具體含義不詳。

〈25〉祗候  元朝各級政府機構設置的公使人,員數不等,跟隨官長,聽從差遣。本爲公務而設,實際上往往爲官員役使辦理私事。參閱《元典章》卷六○《工部三·役使·祗候人》所收諸文件。

〈26〉親鄰  居於鄰里的親屬。《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取贖·親鄰之法》(本條材料承李錫厚先生賜告):“在法所謂‘應問所親鄰’者,止是問本宗有服紀親之有鄰至者。如有親而無鄰,及有鄰而無親,皆不在問限。”百姓典賣田宅時,親鄰有優先贖買權;而一旦百姓逃亡,賦役無着,親鄰也往往成爲首當其衝的攤派“閉納”對象。

〈27〉主首  元差役名目。元代農村一般分鄉、都二級,鄉設里正,都設主首,負責催辦差稅,維護地方治安,均從應當差役的人戸中輪流差充。主首級別低於里正,是農村中最基層的管理人員。

〈28〉社長  元代以自然村爲基礎,原則上五十户立一社,置社長。立社的本意是勸農,社長的主要職責爲督促本社農業生産,亦往往兼及統計戸口、徵調賦役、維持治安等事,也是一種差役名目,實際地位與主首接近。

〈29〉明降  上級的明確指示。《吏文輯覽》卷二“明降”條:“明命降下也。即取上裁決之意。”

〈30〉“羅安定狀告”以下,直至“乞詳狀”  這一段是在葉宗禮以前,由當地人羅安定呈告的另一份訴狀內容。由於葉宗禮訴狀中提到羅安定以前曾就相同問題上告,戸部因而從中書省架閣庫找到了羅安定訴狀。

〈31〉分張  分開、分離,引伸爲分配、分取。《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諸殺一·謀殺·船上圖財謀殺》:“卻將船上人口、財物,各各分張。”卷五三《刑部十五·訴訟·告攔·田土告攔》:“將見爭地土各除地段,對衆另立私約合同文字分張。”

〈32〉自“羅安定狀告”,至“依已行事理施行去訖”  這一大段都屬於戸部從中書省架閣庫找到的“文卷一宗”。前半段爲羅安定訴狀,後半段爲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書省就此訴狀給江西行省的批示咨文。

【解題】

  本條文件較長,內容仍是關於職田剝削苛重的問題。袁州路萬載縣人葉宗禮,就當地職田剝削苛重一事上告御史臺,列舉事實,鑿鑿有據。御史臺引用至元四年初定職田時的有關規定,建議對此現象嚴加禁止,“不許似前椿配,多勒鈔定”。轉呈中書省,中書省又轉發給戸部。戸部研究了葉宗禮訴狀內容,同意按照御史臺的意見“嚴加禁止”。上呈中書省,中書省可能認爲意見過於籠統,又命戸部“再行商擬連呈”。戸部根據葉宗禮訴狀的提示,又翻出此前當地人羅安定的訴狀,以及當時中書省的批復,明確指出袁州路官員的剝削行爲“事屬不應”,仍按御史臺意見,提議“嚴加禁止”。中書省准議,咨發江西行省執行。從這條文件可以看出,職田剝削苛重,在元代屢禁不止。羅安定和葉宗禮是同縣人,兩份訴狀相隔約二十年,申訴的問題基本上相同。羅安定還提到,在他之前“有一般佃職田民戸楊天祐等,已經累告行省,不蒙明降”。羅安定的訴狀,中書省算是有了明確批復,但顯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纔又有葉宗禮的訴狀。可以想見,這一次針對葉宗禮上告問題作出的“嚴加禁止”批復,仍然會是禁而不止。因爲每次“禁止”都是籠統言之,對於違反禁令、職田剝削過重的官員,沒有任何懲罰或是退賠的規定,這樣的“禁止”基本上只是表面文章,很難真正生效。

   

 

俸鈔

 

新戸祿·官吏罰俸定例(祿/2b、新户/4a)

至治二年,抄到江南行臺延祐五年九月 日,准御史臺咨。奉中書省劄付,江浙省咨,福建宣慰司〈1〉呈:近奉江浙行省劄付該,准都省咨,刑部呈,河間路〈2〉申:“巡檢劉國安關:‘魏宣道被劫,三限〈3〉不獲賊徒,當職罰訖兩月贖罪俸錢中統鈔貳定。照得各處有公田巡尉〈4〉人員,罰俸一月,止罰中統鈔十兩,當職全無公田,改支至元鈔數〈5〉,罰俸一月,該中統鈔五十兩,實爲偏負〈6〉。’看詳,各處巡尉人員有公田者,月支中統鈔一十兩,據巡檢人員合罰俸鈔,擬合照依有公田官員罰月俸中統鈔,巡檢一十兩,縣尉一十二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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