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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史·列女传》析元…
读《元典章》校《元史》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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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户部·禄廩》校释

时间:2009-8-8 16:50:31  来源:不详
至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年幾種說法。實際上這段時間官俸“添支五分”的措施只有一次,至元二十一年是局部實行(僅限於月俸“不及一錠者”),二十二年正式推行,二十三年又加重申而已。參閱沈仁國《元代的俸祿制度》,載南京大學歷史系元史研究室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2、13合輯(1989.10~1990.12)。

戸一·8B(15/4b、15/5a)

大德三年正月,欽奉詔條內一款:“張官置吏,本以爲民。小吏祿食不給,掊取爲害,其令中書省添給俸米有差。”欽此。中書省議得:廉訪司轉運司〈1〉書吏〈2〉、通譯史〈3〉俸鈔,依舊例支給,毎月添米一石。奏差〈4〉、典吏〈5〉驗俸依例給米。總管府〈6〉司吏、通譯史、下州〈7〉吏目,擬支月俸中統鈔〈8〉八兩、米(六)〔八〕斗〈9〉。散府〈10〉諸州司吏、縣典史,月俸中統鈔七兩、米七斗。諸縣、録事司〈11〉、巡檢司〈12〉司吏,月俸中統鈔六兩、米六斗。仰各處官吏自大德三年正月爲始,按月依例支給。

各路司(縣)〔獄〕司〈13〉獄典〈14〉俸米,與親民司縣司吏同〖同年六月都省例〗。

【參考文獻】

    “大德三年正月,欽奉詔條內一款”略見《元史》卷二○《成宗紀三》:

(大德三年正月)庚寅,詔……增給小吏俸米。

【校注】

〈1〉轉運司  元地方財政機構。元初設諸路轉運司,置轉運使、副使等官,代表中央綜理一個地區的財賦,職掌與金朝轉運司近似。中間一度廢罷,設置不很穩定。到元朝後期,各地轉運司基本撤銷,只保留了若干專理鹽政或茶政的鹽、茶轉運司。

〈2〉書吏  元吏員名,掌案牘文書。置於廉訪司、轉運司、中書省及行省檢校所、御史臺察院。因所置都是關鍵部門,故與省掾相似,亦屬於重要吏職。

〈3〉通譯史  是“通事譯史”的簡稱,元吏員名,掌翻譯。包括兩種吏職,通事掌口頭翻譯,譯史掌書面翻譯。設於中央一些主要部門和地方路以上機構。參閱蕭啓慶《元代的通事與譯史——多元民族國家中的溝通人物》,載中國元史研究會編《元史論叢》第六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

〈4〉奏差  元吏員名,掌彙報、傳達政務,置於六部、宣慰司、廉訪司、轉運司。

〈5〉典吏  元吏員名,掌文書收發、啓緘、保管等事,中央到地方各級機構中普遍設置。以廉訪司、轉運司論,既有書吏,又有典吏,所管都是文書工作,但前者的職掌涉及對文書內容的處理(中書省及行省省掾、六部及宣慰司令史、路以下機構司吏均同),地位高於後者。

〈6〉總管府  即路。元朝路的管理機構稱總管府,路長官稱總管。

〈7〉下州  元朝地方行政機構中,路、州、縣均按戸數多少區分上下或上中下。上州秩從四品,中州秩正五品,下州秩從五品。元初,定一萬五千戸以上爲上州,六千戸以上爲中州,六千戸以下爲下州。平宋後,又定江南五萬戸以上爲上州,三萬戸以上爲中州,三萬戸以下爲下州。

〈8〉中統鈔  元朝發行紙鈔作爲流通貨幣,主要發行過兩種。中統元年(1260),發行中統元寶交鈔,簡稱中統寶鈔或中統鈔,面值從十文到二貫,共分十等。習慣上又稱鈔一貫爲一兩,五十貫爲一錠,百文爲一錢,十文爲一分。中統鈔以銀爲鈔本(準備金),法定比價每鈔二貫(兩)同白銀一兩。至元二十四年(1287)桑哥當政,又發行至元通行寶鈔,簡稱至元鈔,面值五倍於中統鈔,即每貫相當於中統鈔五貫。

〈9〉(六)〔八〕斗  原作六斗。據本卷卷首表格所載,路譯史、通事、司吏和下州吏目月俸均作鈔八兩、米八斗。本條文書以下內容,散府司吏等月俸鈔七兩、米七斗,縣司吏等鈔六兩、米六斗,鈔、米數字皆相對應。下一條大德七年增俸文書,也提到“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的原則是“毎(俸鈔)一兩給米一斗”,據改。

〈10〉   散府  簡稱府。元朝地方行政機構有路、府、州、縣,路管理機構稱總管府,故府亦稱散府,以與路總管府相區別。散府秩正四品,低於路(下路秩從三品),高於州(上州秩從四品)。有隸屬于路者,亦有不隸于路而直屬中書省、行省、宣慰司者。

〈11〉録事司  元代置於路治所、管理城區內民事的行政機構,與縣同爲最基層的臨民官府,合稱“親民司縣”。秩正八品,設達魯花赤、錄事、判官等官,首領官爲典史,吏員若干。參閱愛宕松男《元代的錄事司》,載《東洋史學論集》第四卷(三一書房,1988),漢譯文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五卷《五代宋元》(中華書局,1993)。

〈12〉巡檢司  元代置於都城周圍及縣以下險要之地、掌管地方治安的機構,秩從九品,置巡檢一員,吏員若干。

〈13〉司(縣)〔獄〕司  原作“司縣司”,不通,當因下句有“司縣司吏”而致誤。據本卷卷首表格:路、府屬下有“司獄司”,設有司獄、獄典。本條文件本句下面又提到“獄典”。據改。袁桷《清容居士集》卷一八《新修司獄司記》:“國朝肇置司獄司,專以掌守囚禁,職卑而勞。”

〈14〉獄典  司獄司吏員。

【解題】

  本卷“官吏添支俸給”條下包括五個文件,這是第二個文件。成宗大德三年(1299)正月詔增小吏俸米,中書省因而制定出具體的增俸方案,對應原有俸錢標準,分別增發多少不等的祿米。領取俸鈔要受物價上漲的影響,發放祿米則比較實惠。文件中提到的增俸對象,主要是地方機構吏員。下州吏目和縣典史屬於首領官,但都是流外職,級別低微,因此也被置於“小吏”範圍之內。

 

戸一·8C(15/5a、15/5b)

大德七年 月,欽奉詔條內一款:“官吏俸薄,不能養廉,増給俸米。”欽此〖云云〗。議得〈1〉:“無職田〈2〉官吏俸米,除甘肅行省與和林宣慰司〈3〉官吏一體擬支口糧外,其餘內外官吏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4〉,毎一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毎員支米一石。餘上之數,毎俸一兩,與米一升,扣算給付〈5〉。若官無見在〈6〉,驗支俸去處時直〈7〉給價。雖貴,毎石不過二十貫。上都〈8〉、大同、隆興〈9〉、甘肅等處不係産米去處,毎石合支中統鈔二十五兩。價賤者從實開坐〈10〉各各分例〈11〉。”移准都省〈12〉咨,於大德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奏過事內一件:“前者爲內外勾當裏行的官吏俸錢少的上頭,俺省官、臺官並老的毎〈13〉一處商量了,‘添與俸米者’麼道奏了,行(來)〔了〕聖旨〈14〉有來。答剌罕丞相〈15〉、大都省官人毎與學士毎〈16〉一處商議定,奏將來:‘但是無職田的,請十兩以下俸錢的,依着先定來的小吏俸米例,毎一兩與一斗米。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與一石。這的之上,不揀〈17〉請多少俸錢的,十兩加與一斗俸米呵,內外官吏一年約該二十八萬餘石米有。這般與呵,上都等處山後州城、甘州等處河西州城、並和林州城,不係出米去處,從着各處事宜,與價錢並口糧。更迤南〈18〉州城,若無見在呵,與價錢的,擬將幾箇分例來有。’〈19〉俺與完澤太傅右丞相〈20〉衆人商量來:‘請三定以上俸錢的,不與米。三定以下俸錢的,依着大都省官人毎一處定將來的與呵,怎生?取自聖裁。’奏呵,奉聖旨:‘依着您商量來的與者。’欽此。”

【參考文獻】

《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四》:

(大德七年五月)乙卯,……詔中外官吏無職田者,各給俸米有差,其上都、甘肅、和林等處非産米地,惟給其價。

《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成宗大德……七年,始加給內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小吏例,每一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給米一石。餘上之數,每俸一兩給米一升。無米,則驗其時直給價,雖貴每石不過二十兩。上都、大同、隆興、甘肅等處,素非產米之地,每石權給中統鈔二十五兩,俸三錠以上者不給。

文件中“大德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奏過事內一件”以下,與《南臺備要》“行御史臺官員祿米”條(載《永樂大典》卷二六一○)略同。文長不具錄。

整條文件與《秘書監志》卷二《祿秩》大德七年閏五月二十二日條略同。文長不具錄。

【校注】

〈1〉議得  《秘書監志》作“都省與集賢大學士商議中書省事一同議得”。按此下至“開坐各各分例”一段話,是中書省在大都議事的內容。元朝實行兩都制,皇帝每年春天由大都巡幸上都,秋天返回。在此期間,中央各機構都分出一部分官員扈從北巡上都,其餘的仍留在大都辦公。這條文件制定之時,皇帝正在上都。大都中書省官員依據詔書提出的增給俸米原則,議定具體方案,移送上都中書省官員,奏報皇帝批准。故以下上都中書省官奏事,有“大都省官人毎與學士毎一處商議定奏將來”之語。

〈2〉職田  發給官員、以收穫充俸祿的田地,亦稱公田。元朝地方行政機構和廉訪司官員均配有職田,北方自十六頃至二頃不等,南方減半,通常以租佃方式經營。《元典章》本卷“職田佃戸子粒”條(後文戸一·17):“惟風憲之司、牧民之官,職當任重,是以月奉之外,復加之以公田養廉者,務在政重民安也。”中央機構官員、行省和宣慰司官員、軍官和地方雜職官員等均無職田。

〈3〉和林宣慰司  宣慰司亦稱宣慰使司(有的地方稱宣慰使司都元帥府),是元朝的高級地方官署,秩從二品,置宣慰使、同知、副使等官。通常設在行省內遠離行省治所,或腹裏遠離首都的地區,統領若干路、府、州,上對行省或中書省負責,宣達政令,承轉下情。和林宣慰司,全稱和林宣慰使司都元帥府,世祖忽必烈時設立,置司于大蒙古國都城哈剌和林,統領漠北行政事務,隸屬於中書省。大德十一年(1307),升爲和林行省,後改嶺北行省。

〈4〉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  即上面“官吏添支俸給”第二條。

〈5〉扣算給付  指所添俸米按一定價格從俸錢總額中扣除。此原則只限于原來俸錢較高的官員。參閱沈仁國《元代的俸祿制度》。

〈6〉見在  即現有。指現有的米。

〈7〉時直  即時價。當時的價格。

〈8〉上都  元朝兩都之一。在今內蒙古自治區正藍旗東南。原爲忽必烈藩王王府所在。忽必烈即位於此,加號開平府,又升爲上都。元朝皇帝每年夏天到此避暑。

〈9〉隆興  即隆興路,治今河北張北。隸屬於中書省,爲上路,下轄四縣一州。元武宗時,于此興建中都。武宗卒,罷建。後改名興和路。

〈10〉開坐  開列。《吏文輯覽》卷二“開坐”條:“列書也。”

〈11〉分例  意爲標準。此處指不産米地區俸米折鈔的換算尺度。

〈12〉都省  此處指皇帝北巡期間設在上都的中書省。《秘書監志》作“上都省”。

〈13〉老的每  老人們。指備顧問諮詢的老臣。在元代主要指翰林國史院、集賢院的一些著名儒士。

〈14〉行(來)〔了〕聖旨  據《南臺備要》、《秘書監志》改。

〈15〉答剌罕丞相  指哈剌哈孫(1257~1309),蒙古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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