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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史·列女传》析元…
读《元典章》校《元史》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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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户部·禄廩》校释

时间:2009-8-8 16:50:31  来源:不详
。行御史臺轉送御史臺,呈中書省,送戸部定擬出“通例”:犯罪罷職官員,職田雖已播種,收穫亦不給付,沒收入官。停職接受審查官員,如查明冤枉,或處分不至解職,只要在當年年內複職,仍給付職田收穫。如次年複職,當年收穫不予給付,仍沒入官。

戸一·15B(15/8b、15/12a)

中書省定到體例:“各道提刑按察司〈1〉、隨路府州司縣官,合得摽撥無違礙地土,召募佃客種蒔,驗年歳豐歉,依例分收。無得椿配〈2〉人戸科徴違錯。”〖至元二十一年五月御史臺照行例。〗

【參考文獻】

    《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條(校注256條)較詳:

至元二十一年五月,御史臺。體訪得各路府州司縣,以至提刑按察司官,元撥職田,不依例召客佃種分收,督勒附近百姓認種,無問年歲豐歉,徵收本色粟草,銷用不盡者,折收價鈔,及有不曾標撥者,驗合該頃畝扣算粟草數目,俵散所管州縣,敷斂百姓送納,搔擾違錯。擬合照依中書省定到合得職田,標撥無違礙地土,召募佃客種蒔,驗年豐歉,依例分收。無得椿配人戸、科徴違錯。

【校注】

〈1〉提刑按察司  元地方監察機構肅政廉訪司的原名。至元六年(1269)始設四道提刑按察司,後陸續增設。置按察使、副使、僉事等官。二十八年更名肅政廉訪司,共二十二道。參閱前文戸一·6“官吏離役俸錢不支”條“廉訪司”注。提刑按察司職田數目定於至元十四年,見《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2〉椿配  追加攤派。《吏學指南》“征斂差發”門“椿配”條:“謂重疊科差也。”百姓本來已有賦稅負擔,又將本不應負擔的虛擬職田收成(或逃戶賦稅等)追攤到他們頭上,形成“重疊科差”,亦即椿配。

【解題】

本條無標題,附於前條“犯罪罷職公田不給”後,但內容與前條並無直接聯繫,而是元朝政府關於職田的一般性規定。下面兩條均同。

 

戸一·15C(15/8b、15/12b)

都省議得:“各處官員職田子粒,合依郷原例分收,無得椿配。若遇災傷,依例除免。”〖大德六年二月都省例。〗

【參考文獻】

    《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大德六年二月條(校注258條)較詳:

大德六年二月,中書省。河南行省咨:“前荊門知州馬芮*呈:‘職官公田,不問被災,並要人戸送納子粒,實是不忍。’擬合依稅糧例除免。” 都省議得:各處官員職田子粒,合依郷原例分收,無得椿配。若遇災傷,依例免除。

 

戸一·15D(15/9a、15/12b)

中書省咨:“爲各路添設推官〈1〉並各州同知〈2〉等官合得職田,送戸部照擬得:‘擬合先儘係官荒閑無違礙地內摽撥。如是不敷,於鄰近州郡積荒地內貼撥。若無荒地,照勘曾經廉訪司體覆過無違礙戸絶地內撥付。’”〖大德七年都省例。〗

【參考文獻】

    《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大德七年正月條(校注257條):

大德七年正月,中書省。戸部呈:“爲各路添設推官並各州同知等官合得職田,擬合先儘係官荒閑無違礙地內標撥。如是不敷,於鄰近州郡積荒地內貼撥。若無荒地,照勘曾經廉訪司體覆過無違礙戸絶地內撥付。”都省准呈。

【校注】

〈1〉推官  置於路,掌刑獄,秩從六品。上路二員,下路一員,至元二十三年(1286)始設。

〈2〉州同知  州的佐貳官,次於達魯花赤、州尹。上州同知正六品,中州從六品,下州正七品。

 

戸一·16  職田驗俸月分收(15/9a、15/12b)

皇慶二年二月,行省准中書省咨。御史臺呈:“皇慶元年四月十七日,本臺官奏過事內一件:‘外任廉訪司官、路府州縣官的職田,腹裏〈1〉路分施工布種的要來。江南的,芒種以前下種的分收有來。近年以來,新(田)〔舊〕官〈2〉遇着種田的時月交代了呵,爭競職田的多有。更有下種之後禮任的,直到下年十月,前後年半,方得職田有。勾當一年的卻得二年職田,勾當二年的只得一年職田,不均勻有。天下官員俸錢,勾當過一月呵,與一月俸。今後遇着新(田)〔舊〕官交代的時分,他毎應得秋夏職田子粒,隨着各該支俸的月分扣算分收呵,均勻的一般。’奏呵,‘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具呈照詳。”得此。送據戸部呈,議得:“官員職田舊例,腹裏施工布種,江南芒種已前分收。交代之際,災傷事故,番耕改種,爭訟者多端。如准御史臺奏奉聖旨事意,各驗俸月分收相應。具呈照詳。”都省咨請欽依施行。

【參考文獻】

《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職田之制,……凡交代官芒種已前去任者,其租後官收之,已後去任者前官分收。後又以爭競者多,俾各驗其俸月以爲多寡。

御史臺奏事,至“欽此”,亦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皇慶元年四月條(校注261條)。不具錄。

【校注】

〈1〉腹裏  此處“腹裏”一詞與下文“江南”對舉,似有泛指北方之意,不僅限於中書省直轄區。參閱前文戸一·11“副達魯花赤俸祿”條注<4>。

〈2〉新(田)〔舊〕官  據《通制條格》改。《元典章》作“田”字,當是與“舊”字俗體簡寫“臼”字形近,兼上下文多出現“田”字,因而混淆致誤。

【解題】

  本條文件涉及的問題,與前文戸一·15A“犯罪罷職公田不給”條類似。職田收入通常是到收穫季節一次性交付官員,因此當年內出現官員前後交代情況時,就會出現爭執。元初規定,官員獲取職田收入,北方以播種時在任爲標準,南方以芒種前在任爲標準。此規定不盡合理。如某官上任恰好剛過了播種時間,或在南方剛過芒種節氣,他就不能獲得當年職田收入,一直要等到下一年十月(收穫期),過了一年半,纔能領到職田所獲。有的人只幹了一年工作,卻可以拿到兩年的職田收入,有的人工作兩年,卻只拿到一年的職田收入,故而引發爭執。御史臺官上奏,建議遇到這種情況,應將當年職田收穫按前、後任官員的實際工作月數(亦即領取俸錢的“俸月”)進行分配,皇帝表示同意。御史臺將上奏情況轉呈中書省,中書省交戸部討論,首肯了這一方案。然後通報各行省,照新方案執行。

戸一·17  職田佃戸子粒(15/9b、15/13a)

皇慶二年六月,江西廉訪司奉江南行臺劄付該:“據監察御史呈:‘伏謂天下之廣,黎元之衆,居總要者,政不親民。惟風憲之司、牧民之官,職當任重,是以月奉之外,復加之以公田養廉者,務在政重民安也。天祿不可以虛其賜,天民不可以重其擾。切照各處廉訪司、有司官職田雖有定例,地土肥瘠有無不仝〈1〉,主佃分收多寡不等。或有全缺不敷去處,官挾其勢,民畏其威,無田虛包〈2〉者有之,逃亡閉納〈3〉者有之,影避〈4〉差徭原輸者有之,掊斂加要輕齎〈5〉者有之。人有貧乏,時有旱澇,官稅、私租倶有減免之則例,獨職田子粒,不論豐歉,多是全徴,豈親民之任哉?理合遍行禁止,違者究治黜降。今後各官合得職田,若有不敷全缺去處,驗其遠近,依例於荒閑係官田地內約量標撥,毋致搔擾於民,誠爲兩便。乞照詳。’得此。憲臺〈6〉相度:標撥公田已有定例,非法取要者,理合禁止究問。仰依上施行。”

【校注】

〈1〉不仝  即不同。“仝”的“同”的俗寫異體字。

〈2〉無田虛包  本無土地(此處指職田),而將其虛擬租稅攤派給當地百姓。《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條(校注256條):“體訪得各路府州司縣,以至提刑按察司官,……及有不曾標撥(職田)者,驗合該頃畝扣算粟草數目,俵散所管州縣,敷斂百姓送納,搔擾違錯。”《元史》卷一二○《立智理威傳》:“荊湖多弊政,而公田爲甚。部內實無田,隨民所輸租取之,戸無大小皆出公田租,雖水旱不免。”

〈3〉閉納  徵收租稅時,因有人逃亡拖欠,官府向其他人戸預借補足。《吏學指南》“諸納”門“閉納”條:“謂拖欠錢糧,預令官吏揭借納足者。”

〈4〉影避  即逃避。

〈5〉輕齎  繳納租稅,以鈔折抵糧食,稱輕齎。因鈔較之糧食便於攜帶運輸,故名。《吏學指南》“錢糧造作”門“輕齎”條:“謂本納糧斛,而今納鈔者。”

〈6〉憲臺  此處是江南行御史臺自稱。

【解題】

元代職田,例以租佃方式經營,租種者成爲官員的佃戸。官員挾政權威勢,剝削之殘酷,尤甚於民間租佃關係。本條文件的核心內容是江南行臺監察御史的呈文,揭露了職田剝削苛重的種種表現,請加禁止。行臺因而移文管內各道廉訪司,要求就有關行爲進行清查監督。實際上職田剝削苛重在元代是一個屢禁不止的問題。參閱下條新戸祿·1“官員職田依郷原例分收”。

 

 

新集戸部  祿稟

 

職田

 

新戸祿·官員職田依郷原例分收(祿/1a、新户/1a)

至治二年,抄到江西省延祐二年三月 日准中書省咨。戸部呈:奉中書省判送,本部元呈,奉省判,御史臺呈:“據葉宗禮告‘係江西道〈1〉袁州路〈2〉萬載縣〈3〉人戸,告爲職田’事。得此。照得中書左三部奉中書省劄付:‘近將隨路州府司縣官員,勘酌定到俸鈔。外,據職田,合依舊例標撥。奏奉聖旨。准。欽此。省府今比附舊例,約量定到各路府州司縣官員職田頃畝。除斷沒地、營盤草地外,仰於本處係官並戸絶地及冐占荒閑地內,依數標撥,召募培牛院客種佃,依郷原例分收。於內若有荒地,於近上有牛力民戸內,斟酌時暫,借倩牛力,限二年內逐旋耕墾作熟,依上召人〈4〉種佃。已後各官相沿交割,取明白公文申部。仰照驗,行下各路總管府依上施行。纔候撥定各各頃畝條段、卓望四至,備細造冊申部,類攅呈省,毋致因而多餘開要違錯。奉此。省部合下,仰照驗,速爲照依前項所奉中書省劄付處分事理施行。纔候撥定,照依連去體式,備細造冊一本〈5〉申部,毋致因而多餘開要違錯。’今據見告,本臺看詳:外任官員職田,元行既許召募佃客,依郷原例分收。今葉宗禮見告,袁州路官卻行多勒鈔,事屬不應。宜從都省移咨行省,行下合屬,依例分收,嚴加禁止。今後不許似前椿配,多勒鈔定,庶免百姓生受〈6〉。具呈照詳。”〈7〉批奉都堂鈞旨,送戸部,照擬連呈。奉此。照得葉宗禮所告:“袁州路官員職田,至元十四年起(微)〔徴〕〈8〉稅糧之時,亡宋倶有文簿,將屯田、營田〈9〉、職田一體科徴。及以郷原斛斗較量,毎米一石准官斛〈10〉四斗。毎官田一畝,比附郷原舊額増損,登荅〈11〉科徴。郷原六斗,准收官斛二斗四升。比之民田毎畝三升,尤慮太重。得蒙從優,毎畝徴納糙米二斗二升。至元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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