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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史·列女传》析元…
读《元典章》校《元史》
《元代宰相制度研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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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户部·禄廩》校释

时间:2009-8-8 16:50:31  来源:不详
者禿皇帝〈2〉時分與祿米來〈3〉。在後,尚書省官人毎奏了,將外任職官毎的公田拘守了,驗着品級與俸米,俸錢改支至元鈔。宣慰司、軍官、雜職等官俸錢減了,改支至元鈔來〈4〉。皇帝〈5〉登寶位時分,‘外任職官公田、俸鈔並復舊制者’麼道,行了詔書來。‘除有職田官員俸錢並依舊制,其餘宣慰司、外任無職田軍官、雜職、司縣小吏人等,合支俸給祿米不均有’麼道,各處行省咨廩將來有。俺商量來:外任官員但有公田的,並依舊制支給。合得職田官員,若全無職田的,改支至元鈔。宣慰司、軍官、雜職並諸司吏員人等,自文字到日,依先例改支至元鈔數。小吏合得祿米,只依臼例〈6〉交支呵,怎生?”奏呵,“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都省咨請欽依施行。

【參考文獻】

《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皇慶二年二月條(校注253條)略同,文長不具錄。

“合得職田官員,若全無職田的,改支至元鈔”,見《元史》卷二四《仁宗紀一》:

        (皇慶二年)二月……丁亥,敕:“外任官應有公田而無者,皆以至元鈔給之。”

“皇帝登寶位時分……行了詔書來”,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大四年三月條(校注251條):

至大四年三月,欽奉詔書內一款:“外任職官公田、俸鈔,並復舊制。毋得椿配平民,影占富戸,違者從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糾劾。”

及《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至大……四年,又詔公田及俸皆復舊制。

【校注】

〈1〉咨該  即咨文大意。參上文戶一·1A條“節該”注釋。

〈2〉完者秃皇帝  即元成宗。元朝大部分皇帝都有蒙古語廟號,自成系統,與漢語廟號並不一定對應。“完者秃”就是成宗的蒙古語廟號,《元史·成宗紀》作“完澤篤”,意思爲“吉祥的”。參閱黃時鑒《元朝廟制的二元性特徵》,載中國元史研究會編《元史論叢》第五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

〈3〉與祿米來  指成宗時爲無職田官吏增發俸米之舉。見前文“官吏添支俸給”第三條。

〈4〉改支至元鈔來  自“尚書省官人毎奏了”至此,即武宗時尚書省臣的增俸措施。見前文“官吏添支俸給”第五條。

〈5〉皇帝  指元仁宗。

〈6〉臼例  《通制條格》作“舊例”。此處爲俗體簡化字。

【解題】

  至大四年(1311)仁宗即位,罷尚書省,尚書省設立期間舉行的種種“新政”悉數取消,俸祿制度同樣“並復舊制”,仍按尚書省改制前的數額支中統鈔,職田亦予恢復。如此則官員收入又比武宗時大爲下降,無職田的外任官員和吏員,收入下降尤其明顯。因此到皇慶二年(1313),不得不部分恢復了尚書省臣所定俸祿制度,沒有職田的外任官員和吏員,仍改支至元鈔。

 

戸一·11  副達魯花赤俸祿(15/6b、15/8b)

延祐四年二月,行省准中書省咨。〔來咨:〕〈1〉“據禿見迷先海牙〈2〉告:‘係添設副達魯花赤〈3〉,不見定給俸錢、公田,乞詳狀’事。”得此。送據戸部呈:“照得至元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三日奏准,‘官員職田依舊例標撥。’欽此。欽依外,腹裏〈4〉官員毎中統鈔五兩,公田一頃,江南減半〈5〉。本部議擬到腹裏、行省路府州並所轄中下縣、録事司添設副達魯花赤俸鈔公田,開呈照詳。”都省開咨請欽依施行。

本部比例議擬到下項添設官員公田、俸鈔。

路、府、州同知並上縣丞減去,設副達魯花赤一員〈6〉。——前件,議得〈7〉:前項路、府、州並上縣副達魯花赤,既以減去同知、縣丞,各官俸秩、公田,擬合比依減去官員公田俸例,一體支付相應。

中縣並録事司,添設副達魯花赤一員。——前件,議得:上項添設副達魯花赤合得俸祿,擬合比依主簿〈8〉、録判〈9〉,一體支付相應。

下縣添設〔副〕達魯花赤一員〈10〉。——前件,議得:上項添設副達魯花赤公田、俸鈔,擬合比依簿尉〈11〉,一體支付相應。

【校注】

〈1〉〔來咨:〕  據文義補。下面中書省咨文,先引行省來咨(即請示報告),到“得此”之前,都是行省“來咨”的內容。

〈2〉禿見迷先海牙  疑當作“禿兒迷失海牙”,後者比較符合元代人名特點。

〈3〉添設副達魯花赤  元朝制度,諸王貴族除在草原有封地外,在中原、江南也往往分有某一路(或府、州、縣),作爲采邑。采邑的監臨官達魯花赤,例由封主任命。仁宗時,爲限制諸王貴族權力,一度就此進行改革,采邑的達魯花赤改由朝廷任命,另設副達魯花赤,由封主任命。因諸王貴族反對,這項改革實行了一年多即告廢止。事見《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投下·設副達魯花赤》、《改正投下達魯花赤》。

〈4〉腹裏  元代中書省直轄區的別稱,意爲腹心之地。在離中央距離較遠的地區,分設行中書省鎮遏,較近的地區仍直隸於中書省。具體包括今天的河北、山西、山東以及內蒙古南部,共有二十七路、八州。元武宗以前,漠北地區也屬於“腹裏”範圍。元朝文獻中有時也以“腹裏”泛指北方地區。

〈5〉腹裏官員毎中統鈔五兩,公田一頃,江南減半  這是世祖忽必烈時期制定的地方官配給職田標準,詳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條(校注255條)。

〈6〉路、府、州同知並上縣丞減去,設副達魯花赤一員  這是延祐三年設立副達魯花赤文件中的有關規定,以下兩段首句均同。見《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投下·設副達魯花赤》。在諸王貴族采邑設副達魯花赤後,爲控制官員編制,將設副達魯花赤的路、府、州、上縣原有官員各減去一名,路、府、州減去同知,上縣減去縣丞。中下縣、錄事司原有官員編制較少,不減。

〈7〉前件,議得  這是戸部針對不同機構副達魯花赤設置的有關規定,分別提出的給俸方案。下同。

〈8〉主簿  縣佐貳官。上縣主簿位居縣尹、縣丞之下,中下縣不置縣丞,主簿地位次於縣尹。

〈9〉録判  即錄事判官,錄事司佐貳官。

〈10〉下縣添設〔副〕達魯花赤一員  據前後文義補。

〈11〉簿尉  縣有縣尉,掌捕盜之事。下縣民少事簡,往往以主簿兼縣尉,合稱簿尉。

【解題】

  仁宗延祐三年(1316),在諸王貴族采邑設立副達魯花赤。本條是隨後爲他們制定的俸錢和職田標準。是戸部參照地方佐貳官的俸錢、職田數擬定的。

 

戸一·12  軍官俸米〈1〉(15/7a、15/9a)

大德八年四月,江浙行省〈2〉劄付該:“爲各奕〈3〉軍官俸米,行據鎭守眞定萬戸府〈4〉申,據本府鎭撫〈5〉張琇等呈,亦爲此事。如已後都省不准,情願將已支過米糧抵數還官。仰行下各處,如准管軍官關文〈6〉,驗各官實支俸鈔,自大德八年三月爲始放支俸米,取各官明白收管,年終通行照算〈7〉。”奉此〈8〉。劄付本路,依上施行去訖。今奉省劄〈9〉:“六月初五日准中書省咨:‘送戸部呈:參詳,江浙行省各奕軍官吏等,不見於內有無就准軍身〈10〉,又無開到各各奕分花名〈11〉,合咨本省照勘明白,議擬相應〈12〉。咨請依上施行。’准此。施行間,又准中書省咨:‘議得:江南諸奕軍官司吏,於內多有就准軍身,即與管民官吏殊別。據例支俸米,除就准軍身官吏別無定奪〈13〉,其餘見任軍官,照驗所支俸鈔,自呈准月日,依例幇支〈14〉,年終通行照算。咨請依上施行。’准此。省府〈15〉除外、仰照驗依上行下合屬,行移本處萬戸府,照勘就准軍身官吏支過米糧,依數追徴還官。外據見任軍官,自大德八年六月爲始依例幇支。仍將三月至今已支訖俸米,於下月合支數內掯除〈16〉施行。”

 【校注】

〈1〉軍官俸米  本條在全書卷首目錄中另列爲“祿米”門。

〈2〉江浙行省  全稱江浙等處行中書省,統三十路、一府、二州,設治杭州路(治今杭州),轄境包括今江蘇南部、安徽南部、浙江、福建。

〈3〉奕  本字應作“翼”,此處爲俗體借代字。“翼”的本意爲戰陣兩側或左右兩軍。《吏學指南》“府號”門“翼”條:“輔佐武備之司曰翼,猶左右護衛也。”大蒙古國時期,蒙古軍諸千戸分編入左、右兩翼,各置萬戸統領。後來萬戸建置廣泛設立,“翼”也成爲一支軍隊(一個萬戸或一個千戸)的代稱。此處“各奕”猶言各支軍隊。

〈4〉鎭守眞定萬戸府  元鎮戍軍管理機構名。至元二十二年(1285)二月定制,江淮、江西鎮守軍隊分作三十七翼,分上、中、下萬戸府三個等級,其中真定萬戸府屬於“上萬戸”(《元史》卷一三《世祖紀十》)。元朝南方駐軍,以籍貫在北方的漢軍爲主。此處“鎮守真定萬戸府”鎮守地在江浙行省,鎮守軍人的籍貫爲真定,並非在真定鎮守。

〈5〉鎮撫  元行省、侍衛親軍諸衛、鎮戍軍諸萬戸府皆設有鎮撫之職,掌軍務,蒙古、漢人參用。上萬戸府鎮撫二員,正五品,佩金符。

〈6〉關文  元代同级别的官府(通常爲自三品以下官府)彼此往來文書,稱關文或關。《吏學指南》“公式”門“關”條:“唐制,諸司相質問曰關,謂開通其事也。”含義與“咨”近似,但使用“咨”作爲往來文書的機構级别更高。《吏文輯覽》卷二“關”條:“三品以下、凡品級相同衙門相通之文也。”

〈7〉照算  核算,復核數目。

〈8〉奉此  官文書中徵引文件結語,用於徵引上級機構、官員發來的“劄付”之後。《吏學指南》“諸此”門“奉”條:“遵依上命也。”參閱下文戶一·15A條“承此”注釋。

〈9〉省劄  行省劄付。此處仍指江浙行省劄付。

〈10〉就准軍身  疑指軍戸。

〈11〉各各奕分花名  每奕(翼)的名單。奕分,參前文戸一·5“官員患病俸例”條“合幹部分”注。花名,即名單、名冊。

〈12〉自“參詳”至“議擬相應”  此段爲中書省咨文中轉引戸部呈文的內容。

〈13〉別無定奪  別無規定。全句是說對“就准軍身官吏”別無“例支俸米”的規定,意即不予支付俸米。《元典章》文書中“別無定奪”一語,大多數時候有否定意味,表示“不再考慮”。

〈14〉幇支  當即放支、關支。

〈15〉省府  指行省。以與中書省的“都省”別稱相區別。

〈16〉掯除  即扣除。掯,意爲扣留。

【解題】

  大德七年五月,元廷規定爲沒有配備職田的官吏增發俸米(見前文戸一·8C“官吏添支俸給”第三條)。軍事系統的官吏是沒有職田的,應在增發俸米之列,因此鎮守真定萬戸府通過江浙行省向中書省提出了有關要求。中書省的回復,大意爲除“就准軍身官吏”外,軍隊其餘官吏皆可按規定領取俸米。這條文書的關鍵之處在於“就准軍身”一詞應如何理解。懷疑此詞當指軍戸出身,但尚須進一步的材料來證明。“就准軍身官吏”爲何不能像其他官吏一樣領取俸米,元廷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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