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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科学的“双刃剑”与科学行为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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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16 11:53:4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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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科学家应该是具有正义感的人,特殊的职业决定了他们应该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责任心。一个人要想成为一个真正的科学家,就必须成为一个具有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的人,否则,他就为科学家队伍所不容,不配做一名科学家。首先,科学家要有求是精神。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尊重客观事实。科学家应为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而战,不能不负责任地提出不严谨的假说、半真半假的推测来误导民众,从而毁灭科学的前程。其次,科学家要有敬业意识。从事科学活动不仅意味着艰苦,也意味着责任。科学家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负责,要为人类整体利益着想,有责任思考、预测、评估自己所阐明的科学知识及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要主动承担起向公众披露科技事实真相的责任。再次,科学家要有服务思想。实践证明,科学的应用能够冲击人们保守落后的道德观念,改变不良社会风尚和生活习惯,科学的普及能克服人们的愚昧、迷信和盲从。既然科学家代表着某一领域的权威和真理,就应该承担救民于蒙昧之中的责任,科学家和广大社会公众不能隔离,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公众进行启蒙教育,使其了解科学的破坏性和创造性潜力,以使科学知识及其精神渗透到大众的意识之中。 第三,国家必须将伦理规范建设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治理企业行为。与规范科学家的行为不同,对企业行为的规范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来提升企业家的职业责任并不够。社会要求企业家要有关怀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的人文精神,希望他们不能是只求收获不问是非、只求企业赚钱而对社会不负责任的生产者和经营商,要求他们关心社会生活和人类的愿望,使自己成为一个既具有管理才能又具有人文科学知识的人.然而,企业家作为企业的化身,他的灵魂必然是企业行为的灵魂。在现实的社会中,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它的功能就是通过组织生产与流通,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基础上来实现自身资本的增值.企业是赚钱的机器,其行为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因此,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企业行为固然必不可少.但其“软”的规则对他们的约束毕竟有限,在创新冲动中的企业会不自觉地冲破道德藩篱,走向与人们的愿望背道而驰之路。这就决定了在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时,必须将科学道德建设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以法律作为道德的下限来巩固人们希图建立起来的道德成果,通过实行道德约束与法律强制相结合来规范企业行为,防止企业因科技成果的滥用和对科学家科研意识的不利诱导而引发盲目的科学研究后果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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