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帝”或“上帝”,商、周之际及以后又称作“天”或“皇上帝”(冯友兰认为:在中国文字中,“天”这个名称至少有5种意义,“上帝”是其一。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一),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9页。)。从遗留下来的甲骨卜辞分析,“上帝”被理解为能够主宰一切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事情,其号令即“天命”。待汉代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出笼后,历代封建帝王俱自称为“真命天子”,宣扬君权神授,“天”遂成了皇权的象征。在封建社会,凡与天有关的一切事务均由皇室独擅,诸如祭天、制订历法等,凡僭越者则被视为犯上作乱。
因此,与西方基督教的上帝观念相比,中国传统的“上帝”既无创世作用,也不具备基督教一神教的宗教排他性。梁发为了避免因传播基督教而被人斥为“从番”,遂在《劝世良言》中引经据典,硬把这两个不相关的概念揉合在一起。洪秀全吸收了梁发这一思想,并将基督教教义与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相联系,从而产生了革新社会的思想。他在《原道救世歌》中指出:“天父上帝人人共,天下一家自古传。盘古以下至三代,君民一体敬皇天。其时狂者崇上帝,诸侯士庶亦皆然。试辟人间子事父,贤否俱循内则篇。天人一气理无二,何得君王私自专!上帝当拜,人人所同,何分西北,何分南东。”(《原道救世歌》,见《太平天国印书》,第10页。按,太平天国改“王”为“狂”。)在同年所作的《原道醒世训》一文中,洪秀全表达了类似的思想,认为既然上帝是“天下凡间大共之父”,人人都是其子女,那么,为什么惟独君王才有敬天的权利呢?本来,“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姐妹之群”,那么,又为何人世间存在“此疆彼界之私”、“尔吞我并之念”呢?洪秀全憎恨其时“世道乖漓,人心浇薄,所爱所憎,一出于私”的社会现象,憧憬建立一个“强不犯弱,众不暴寡,智不诈愚,勇不苦怯”(以上均见《原道醒世训》,载《太平天国印书》,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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