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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乾盛世的疆域与边疆民族

时间:2007-3-10 10:28:56  来源:不详
各地共

设伯克242员。

 (2)州县制度。

州县制度主要施行于北疆及南疆东部部分地区。

 (3)盟旗——札萨克制度。

18世纪中叶,清朝统一天山北路的诸部后,以盟旗制度管理卫拉特蒙古各部,设赛音济雅哈图2盟16旗;乌讷恩素珠克图南北东西4盟10旗;巴图塞特奇勒图盟3旗;青塞特奇勒图盟2旗。盟旗制度的基本行政单位是旗,旗的负责人称札萨克(扎萨克)。依清制,  “外藩各部每旗设掌旗札萨克一人”。一般地说,旗札萨克在旗内爵位最高,掌有实权。也有称这一制度为札萨克制度。清朝也将札萨克制度运用于新疆地区的游牧哈萨克部落和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哈密、吐鲁番。

最后看一看西藏地区。18世纪初,和硕特蒙古部退出西藏,结束了蒙古汗王在西藏70余年的统治。康熙六十一年(1721),清朝废除原来西藏地方政权中的第巴一职,设置噶伦数人负责西藏地方的政务。由于西藏地方政权中五噶伦不断发生内讧,并由此引起西藏社会的动乱,清朝决定于乾隆十六年(1751)起,废除由郡王总管西藏地方政务的制度,授权达赖喇嘛正式掌管,建立政教合一的地方政府办事机构。此外,自雍正五年(1727)起,清朝在西藏设置驻藏大臣办理西藏事务。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的《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中规定,驻藏大臣监督办理西藏事务,地位与达赖、班掸平等;地方政府中噶伦以下大小文武官员,一律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人员,奏请清朝任命,官员的升迁赏罚,必须呈报驻藏大臣批准;地方政府处治罪犯,要呈报驻藏大臣备案;地方人口户籍、造具花名清册,送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处各存一份,以资稽查。西藏地方的赋税、收支、差税及储备粮饷统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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