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佐普(内库)、佐穷(小库)、雪奇热(雪的马厩)。基巧堪布的办公所在地称为改厦,其所属机构有译仓勒空等。
(3)雪噶。此为历代摄政发号施令的机构。1757年,雪噶随着摄政制度的建立而生。雪噶官员的职责与孜噶官员的职责大致相同。
(4)地方行政机构。西藏的地方政府机构一般以宗为单位,每宗由一二名地方官员负责,称为宗堆或宗本。宗本任期三年,若某个宗有二名宗本,那么这二名宗本可能都为俗官,但更普遍的是一俗一僧。宗本负责所管地方的税收、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
清朝沿袭了前代对西南地区的统治制度,对西藏部分地区及川、青、滇、甘等省的藏族地区实行了土司管理制度。在康区、安多地区和39族地区分别设置土司管理。这些地区的土司制度与其他地区的土司制度有一定的差别。如有的土司制度是与寺庙合而为一的政教合一的制度,有的是政教联盟的土司制度。寺庙的大活佛是政教大权的执掌者,土司受大活佛的节制。
从总体上讲清朝沿袭了元以来的西藏旧制,同时派驻藏大臣进行直接管理。而在行政区划建置上,比前代更加明确。
雍正三年(1725),清廷把察木多以南的大片地方一并划给西藏管理;雍正四年(1726),明确了云南与西藏的界线;乾隆十五年(1750),将那曲地区东部和丁青等地一带的39族
地区及当雄(达木)收归驻藏大臣管辖;乾隆五十七年(1792),清朝整顿西藏事务,进一步明确了西藏地区的疆域和地界。
关于因俗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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