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比丁”、“地亩”、“仓储”、“征赋”,规定蒙古地区的人口及比丁管理、地亩管理、仓储及征赋办法。
第六,“俸银俸缎”,规定蒙古王公贵族等的俸赏;“廪饩”,规定对蒙古王公贵族及其使者进京或因公外出的差旅、招待标准;“朝觐”,规定年班等朝觐制度;“贡输”,规定蒙占王公等应进贡数额与办法;“宴赍”,规定对来京和驻京蒙古王公的宴赏办法;“扈从事例”规定皇帝出巡时沿途各蒙古王公扈从侍值办法;“仪制”,规定蒙古王公等应遵守的各种礼仪规制;“印信”,规定驻扎蒙古地区的大臣、司员以及蒙古盟旗长官的关防、印信的制度;“婚礼”规定满族公主格格“下嫁”蒙占额驸制度;“赐祭”,规定蒙古王公贵族身故致祭办法;“优恤”,规定对蒙古王公的优恤办法。
第七,规定了蒙古各旗的出征条例和有关军务;“会盟”规定了会盟的时间地点和仪注;“邮政”和“边政”规定了蒙古地区的驿站邮政及与内地往来的管制办法。
(3)《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与青海立法。
雍正二年(1724),清朝颁布了《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及《禁约青海十二事》,次年在西宁设置西宁办事大臣,统掌青海的蒙藏事务。雍正十一年(1733),清廷又对《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及《禁约青海十二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制定了《西宁青海番夷成例》(或称《西宁番子治罪条例》),以加强对青海地区的管辖。《西宁青海番夷成例》是以雍正五年的《大清律》为立法原则,具体条文则根据青海地区蒙藏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习惯法,参考蒙古例,从蒙古例中摘选关系番民易犯条款68条修订的。《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又称《番律》、《番例》。“番”“番夷”是清朝对青海地区游牧的蒙古民族和世代居住在青海的藏族的称呼。青海地区的蒙藏民族社会习俗、游牧方式、宗教信仰与北方蒙古民族相近,借鉴于《蒙古律例》纂修的《番律》基本适用于青海。乾隆十三年(1748),清朝宣布《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作为治理青海地区的法律条文长期有效。
<< 上一页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