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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政、立宪与革命的互动关系

时间:2007-3-9 16:38:40  来源:不详
;    一、道分为三


    中国历史的航程在20世纪初年面临着一次艰难的抉择。当时的中国*舞台上存在着三股重要的*势力:清政府、立宪派和革命派;他们各自设计了不同的*方案,开展了既互有歧异又相互关联的*运动:新政、立宪与革命,三股势力互争雄长;可以说,正是这三股势力的较量与消长决定了中国*的新走向。
    清政府推行新政改革,在预备立宪过程中倾向君权至上的日本、德国式的君主立宪模式,希望稳固满清皇帝的皇位与王朝的统治。清末新政是指20世纪初年清政府在其统治的最后十年所进行的各项改革的总称。这次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涉及到*、经济、军事、文化教育与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变革,这些变革基本上都是在体制内进行;第二阶段即预备立宪,是*体制本身的变革,这是前一阶段各项体制内变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新政改革的主体是清政府,根本的目的是维护清王朝的统治。起初,清政府也曾试图将改革限制在传统体制之内,但是,当改革的发展将要突破体制的时候,清政府也就不得不考虑进行体制本身的改革。清政府的新政一开始就在有意师法日本,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与日本具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如时人所谓“同文、同种、同教”;中国可以借鉴日本学习西方成功的经验,走一条捷径,等等。宪政改革模仿日本,则有更重要的原因,日本明治维新既使国家顺利地走上近代化道路,又成功地保住了天皇的地位与尊荣。鱼与熊掌兼得,也是清政府的追求。因此,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即以日本为典范。清廷的立宪政体虽然也遵循西方宪政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但皇帝是凌驾于三权机构之上的绝对权威。关于立法与司法权,在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规定,皇帝有钦定颁行法律与总揽司法之权,有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注:《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附清单二》,《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8页。)议院与司法机构都在皇帝的控制之下。关于行政权,1911年清政府颁布的《内阁官制》又规定,内阁国务大臣“辅弼皇帝,担负责任”。(注:《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会奏拟定内阁官制并办事暂行章程折附清单二》,《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61页。)即内阁对皇帝负责。可见,这个仿效日本的宪政改革模式的核心就是君权至上。
    立宪派开展立宪运动,要求政权向自己开放,希望获得广泛的参政机会,主张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立宪派大致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戊戌时期形成的以康梁为首的维新派,他们在戊戌政变之后又以保皇派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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