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盖强学会之性质,实兼学校与政党而一之焉。”(注:梁启超:《莅报界欢迎会演说词》,《莅北京大学校欢迎会演说词》,《戊戌变法》(4),第254、255页。)康、梁的叙述不免有事后将原迹放大的嫌疑,尽管如此,由他们发起组织的各种学会确有比较明显的*色彩,这一点大约没有疑问。
既然学会和政党可以兼二为一,那么与议会合而为一也顺理成章。1898年4月,谭嗣同说:“今请于行省设总学会……府厅州县设分学会……凡会悉以其地之绅士领之……官欲举某事、兴某学,先与学会议之,议定而后行……民欲举某事、兴某学,先上于分学会,分学会上于总学会,总学会可则可行之……于是无议院之名而有议院之实。”(注:谭嗣同:《壮飞楼治事十篇》,《谭嗣同全集》(增订本),第438页。)设立南学会时,维新人士便设想“以此为议院规模,利权尽归士绅,即右帅(陈宝箴,字右铭——引者注)去,他人来,亦不能变动”(注:《皮鹿门日记》,丁酉十二月一日,转引自汤志钧《康有为与戊戌变法》(中华书局,1984年)第227页。)。后来梁启超作《谭嗣同传》,回忆南学会说:“盖(南学会)实兼学会与地方议会之规模焉。地方有事,公议而行,此议会之意也;每七日大集众而讲学,演说万国大势及政学原理,此学会之意也。”(注:梁启超:《谭嗣同传》,《戊戌变法》(4),第50、51页。)
综观此时康有为、梁启超关于群的论述,很少提到西方的社会学。《说群》一文是梁启超早期论群的代表作,虽然提到群学一词,然而整篇引经据典,以论证合群之合理性与必要性(注:王宏斌《戊戌维新时期的群学》(载《近代史研究》1985年第2期)对此有详细论述。)。在《说群自序》中,他甚至自创“群术”一词,与“独术”相对,作为一种有效的治国之术:“以群术治群,群乃成,以独术治群,群乃败……善治国者,知君之与民,同为一群之中一人,因此知夫一群之中所以然之故,所当行之事,使其群而不散,萃而不涣,夫是之谓群术。”(注:梁启超:《说群自序》,《知新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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