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府之洞、陈右铭中丞宝箴合同奏请。孙、张、陈三公皆恶康有为之为人。孙公则见于请劾康有为《孔子改制考》书板之疏。由此言之,岂得云变法维新出自康有为一人之言哉!又岂得以变法维新归之于康有为一家之学哉!(注:梁鼎芬:《康有为事实》,见汤志钧《乘桴新获》,第69页,江苏古籍出版社,南京,1990年。汤先生注本件录自日本外务省档案《各国内政关系杂纂》支那之部。)
梁鼎芬这里所述都是事实,似乎也可以揭破康有为“核心”说。
但是梁鼎芬显然不了解戊戌变法的意义,也就不能正确理解维新派及其党魁康有为在变法中何以起到核心作用。
戊戌变法的意义主要不在于那些新政诏令上,那些新政诏令,无论出于康有为的建议,还是出于其他臣工的建议,都没有什么特别新鲜之处,大体不出洋务范畴。诚如邝文所说“戊戌朝政的兴革如变科举、裁冗官、办教育、兴实业,其实反映不少当时上书言事者的共同意愿”。所以那些新政诏令能得到清廷大员李鸿章、张之洞等的赞成,也得到慈禧太后的认可。康有为对这些新政诏令并不看重,认为它们不过是“琐碎拾遗,终无当也”,他主张变法“须自制度法律先为改定”,“先开制度局而变法律”(注:《康南海自编年谱》,《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4册,第159、145页,神州国光社,上海,1953年。)。即是说要在*制度层面进行变革。
本来康有为是主张“设议郎”、“开国会”的,他在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1898年1月)所上第五书中明确建议“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注:《上清帝第五书》,《戊戌变法》资料丛刊,第2册,第194页。)。在这次上书后不久,王大臣奉旨在总理衙门会见他,询问变法事宜,又有旨令他条陈所见,他认为自己已受到朝廷重视,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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