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三纲畸轻畸重之弊”(页351),进而可得“平等”、“自由”、“节宣惟意”(页350)。 但是关键在于有“人人不失自主”的平等之权,因为谭氏认为西法中,“惟平等教公法学最上”(页266)。
权力结构中的君(臣)民关系,这时成为他关注的重心。君主,在他看来,“君者公位也”,“人人可以居之。彼君之不善,人人得而戳之,初无所谓叛逆也”(页334)。承此, 他重新审视君(臣)民关系,“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民不能相治,亦不暇治,于是共举一民为君。夫曰共举之,则非君择民,而民择君也。夫曰共举之,则其分际又非甚远于民,而不下侪于民也。夫曰共举之,则因有民而后有君;君末也,民本也。天下无有因末而累及本者,亦岂可因君而累及民哉?夫曰共举之,则且必可共废之。君也者,为民办事者;臣也者,助民办事者。赋税之取于民,所以为办民事之资也。如此而事犹不办,事不办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义也。……故夫死节之说,未有如是之大悖者矣。君亦一民也,且较之寻常之民而更为末也。民之于民,无相为死之理;本之与末,更无相为死之理”(页399)。更有进者, 他将民与国联系起来,“国与民已分为二,吾不知除民之外,国果何有?无惑乎君主视天下为其囊橐中之私产,而犬马土芥乎天下之民也。民既摈斥之国外,又安得少有爱国之忱,何也?于我无与也”(页341)。 由是可知,谭氏在阐释君(臣)民关系时,预先设计了一个初民社会,将君民关系拉平,这就将平等精神注入权力结构关系,突出民(个人)的地位,唤起民族意识的觉醒,但是又依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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