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起,略假耶稣为名”(页455)。 综合上面的认识与考虑,面对时局,谭氏采取更加调适的态度:“中国全局断无可为,而能用之于一县,亦自足以开风气,苏近困,育人材,保桑梓,即阴以存中国,甚盛德也。……嗣同尝私计,即不能兴民权,亦当畀绅耆议事之权。……夫苟有绅权,即不必有议院之名而已有议院之实矣”(页471)。 而他心中的民主蓝图也变为“伦常中之大公者”(页401)。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不难看出,谭氏在第一阶段全面地剖析权力结构(君民、官民、士民)关系及其进行民权设计,同时也注意个人自由之弘扬;第二阶段他转向权力结构关系尤其是君(臣)民关系的新阐释,大力鼓吹其民主理想,对个人自由采取笼而统之的态度;第三阶段他主要关心权力结构中的官民关系和全力依托于学会来改善这种关系,在名实之辨中达到实际地维新变革,伸张民权之呼声较弱,个人自由排除在他的关切之外,民主的理想仅成为维护伦常的应有之义。进而言之,谭氏在第一阶段比较注意综合地审视民权,也大力呐喊“兴民权”,而第二阶段走向高远地神思与形上地超越,对君(臣)民关系作出大胆而新颖的解释,极力地呼唤民主理想的实现,很少去探究民权之架构,最后谭氏将学会的发展作为其中心关怀,难以看到其伸民权的具体主张了。实质上,谭氏在整个戊戌维新时期,对民权的识见持一种宽泛、模糊的界定态度,“民权之界线甚广,其条段亦甚繁密,嗣同之愚,不足以尽之”(页280),对民权的精髓把握得十分肤浅, 更难以说他深深地服膺于个人自由与个人价值的张扬。这就要求我们将谭氏的民权关怀与西方自由主义加以比较,找出其民权的局限和造成它与西方式民主观的疏离感的因由,从而也就回答了为什么在各个阶段谭氏的民权观呈现出不同的中心关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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