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求实,班固评曰:“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自此以后,是否据事实录始终是论者评价传记作品成败得失的首要标准。
作传须得据事实录,梁氏绝无异议,但是他能根据文学性传记与史学性传记的区别而采用不同的实录标准。对于文学性传记,因为它是以塑造人物形象为旨归,“唯一职务在描写出那人的个性”,所以就应当按如下的标准进行实录:
凡是以表现传中人个性的言论行事,无论大小,总要淋漓尽致委曲详尽的极力描写,令那人人格跃然于纸上,宁可把别方面大事抛弃,而在这种关键中绝不爱惜笔墨。[3](P17-18)
但是对于史学性传记,梁氏绝不提倡“宁可把别方面大事抛弃”而唯取小事的做法,因为既为史学性传记,就得突出其史学性,必须录取那些能见出历史因果,能表明传主历史地位的内容。这种实录标准,在梁氏论述史学性传记之操作原则里我们可以看到已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就梁氏自身创作的一系列史学性传记来看,同样也得到了很好地贯彻。比如梁氏为李鸿章作传就非常注意收录那些曾对政局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奏议,中外条约等,而对于李鸿章的许多私生活,梁氏认为它们与历史无多大关涉,“无关大体,载不胜载”[3](三《李鸿章》)因而宁可少录甚至不录。对于史学性传记,可以说梁氏最讨厌那种“连篇累牍,胪列无关世运之人之言论行事”[3](九《新史学·史学之界说》)的做法。
由上可见,面对据事实录原则,梁启超有着自己许多崭新的见解。以他的标准来看,凡传记都该据事实录,但据事实录不见得就是史学性传记,也不见得就不能成为文学性传记。文学性传记与史学性传记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实录的侧重点不同,前者要视是否有利于人物形象刻划来实录,后者则要视是否能显示史学意义而来实录。
(二)面对人物形象。以人为描写对象的传记,离不开人物形象的塑造。古人一向很看重这一问题,并把它视为评价传记成败优劣的另一重要标准。但是,对于传记中的人物形象,梁氏又有自己的理解。比如他同样深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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