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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士与上海近代法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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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09: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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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论例案》(1924年)、《论国家收用权》(1924年)、《省宪之几个根本原则》(1924年)、《新宪杂评》(1924年)、《论离婚》(1925年)、《论中家收用权》(1925年)等。 第三位应提及的人物是孙晓楼(1902——1958),江苏无锡人。1927年毕业于上海东吴大学法律学院。随后,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留学,192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担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31年至1933年),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兼代理教务长(1933年至1939年),民国政府行政院参事(1940年至1941年),朝阳学院院长(1941年至1945年)等。1947年重返东吴大学法律学院任教。 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一位有影响的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工作者,主要著作有:《劳动法学》(1935年)、《领事裁判权问题》(上、下,商务印书馆1936年)、《苏俄刑事诉讼法》(1937年)等。论文主要有:《社会进化与法律》(1928年)、《注册与商人》(1928年)、《劳动立法论》(1931年)、《今昔法律的道德观》(1932年)、《近代比较法学之重要》(1933年)、《我国法律教育的几个重要问题》(1934年)、《各国冤狱赔偿制度之检讨》(1935年)、《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法的沟通》(1935年)、《两大法系法院组织之比较》(1935年)、《法学者应有的准备》(1936年)、《法律民族化之检讨》(1937年)等。 在孙晓楼的业绩中,对中国近代法学贡献最大的是他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研究成果。1935年,他出版了《法律教育》(上海商务印书馆版)一书,对法律教育的目的、关于法律教育的基本科目、法律教育中社会学之重要性、法律学校应添设的几种课程、法律教学研究中研究方法之转变、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专任教授的重要及其应备之资格、学校中比较法学讲座之重要、限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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