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传教士与上海近代法文化 |
|
时间:2007-3-9 17:09:37 来源:不详
|
|
|
制学生人数与提高入学资格、法律夜校之设立、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等涉及法律教育之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一整套主张,从而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作出了贡献。 1951年后出任东吴大学校长的丘汉平(1904——1990),也是东吴大学法学院培养的高级法律人才。丘汉平原籍福建海澄(今龙海)。生于缅甸仰光。1927年从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毕业后,赴美国留学,1929年获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30年赴欧洲考察后,返回上海执律师业务。1931年起,丘汉平出任国立暨南大学和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教授。1945年1月,任福建省政府财政厅长,创办省立福建大学,并兼校长。1948年行宪后,任立法院立法委员。 丘汉平一生著述甚丰,是东吴大学著名的才子。其重要论著有:《国际汇兑与贸易》(1926年)、《现代法律哲学之三大派别》(1927年)、《罗马十二表法之研究》(1928年)、《新法律史观》(1931年)、《票据法总则释义》(1931年)、《法律思想的性质》(1931年)、《先秦法律思想》(1931年)、《中国票据法论》(1933年版)、《罗马法》(上下册,1933年版)、《法学通论》(1933年)、《违警罚法》(1935年)、《华侨问题》(1936年版)、《历代刑法志》(商务印书馆1938年)、《地方银行概论》(1941年)、《从不平等条约到平等条约》(1943年)、《美国之统一与法治》(1945年)等。 值得提及的第五位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的精英,是民国时期在法学理论和实务两个领域都极为卓越的杨兆龙(1904——1979)。杨兆龙于1927年毕业后,即出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租界上诉法院推事,并兼任上海及江苏执行律师,上海法政大学、东吴大学等法学教授。1933年,还被聘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负责草拟宪法草案。1934年,杨兆龙赴美国留学,被哈佛大学录取,193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赴德国柏林大学法律系研究大陆法。此时的杨兆龙已经掌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