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行会经济已脱离自然经济的轨道,步入了商品经济的范畴。行会成员虽然与自给自足的农民仍有一定相似之处,如生产规模较小,基本上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等,但前者追求交换价值,后者则追求使用价值(推行货币地租后情况有所变化),由此决定了他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行会时期,生产者同时都兼有商人身份,因为他们必须在市场上购买原料,并出售产品或半成品,所以他们经济活动的连续性依赖于市场的存在,价值规律是他们必须遵循的经济法则。尽管公会时期手工业者与市场的直接联系被切断,然而他们的产品却通过公会商人之手进入了更广阔的市场,此时的行会经济亦由小商品经济转变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正是由于经济活动性质的变化,各类行会组织都十分重视制定相关的市场交易条例,规范行会成员的市场行为。林利吉斯圣三一商人行会规定:“凡属于本行会之任何会员购买任何物品,如在尚未成交时,适有另一兄弟前来,并参加议价,则成交后此人应为共同购买人,如原购买人拒绝,应罚银半马克。”(注:刘启戈主编《中世纪中期的西欧》,第117页。)1209年,温切斯特织匠行会和漂洗匠行会规定,严禁任何织匠和漂洗匠自行将呢绒烘干、染色和到城外去出售呢绒;在城内,他们也只准与本城商人做买卖,而不得与任何外乡人进行交易;一旦发现有人“为了牟利”而企图到城外去销售呢绒,本城市民皆有权扣押其货物,然后由市政官员将其作为违章没收物进行处理。(注:B.W.Clapp,Documents in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England from 1000 to 1760,London,1977,p.230.)1344年,伦敦刀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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