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长沙糖坊条规强调:“每户无论买卖大小,只准双缸作二口,倘加修一座者,罚钱六千文入公,并鸣知同行人等,齐集立即将该作拆毁。”邵阳铜货店条规规定,每店“开炉二座,不准多置。”(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第481、463页。)
不少中国行会都明文规定了其成员向帮工、学徒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苏州浙绍公所同治九年章程规定:“众司公俸,准加不准减”;“徒弟一年,每月钱五百文,三年准工俸全工”。(注:苏州历史博物馆等主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84页。)1908年,北京马神庙糖饼行全行公议:“鄙行由十一月十五日起,各号帮案、烧炉人,每月工价银四两。副帮案、帮烧炉,工价银三两九钱。福禄角等,工价银三两八钱。节人三月至半年,每月工价银四两整。一个月至八十天,每月工价银五两整。浮帮忙节人,每天工价银三钱,至一个月算帐九两整。”(注:李华编《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148-149页。)这类条规表明,中国行会的经济活动是以作坊主为中心而展开的,为此他们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劳动资料,否则生产活动无从组织;同时帮工、学徒则利用作坊主的劳动资料出卖自身劳动力,劳动产品皆归作坊主支配处理,这是作坊主必须向帮工、学徒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
其次,虽然中国行会产生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大环境中,但其形成条件和存在基础却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行会成员也是中国封建城市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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