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名称多有变化,唐宋时代称“行”,宋元至明初称“团行”,明中叶以后称“会馆”、“公所”和“公会”,另外也称“帮”、“会”、“堂”、“庙”、“殿”等,且在各个朝代的具体活动和有关规章制度亦不尽相同,但大量史料表明,就本质特征而言,中国行会和英国行会毫无二致,特别是在明清时期。
首先,在最具本质内涵的劳动资料从属关系方面,中国行会成员同样也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属于个人所有的劳动资料,否则就将被拒之门外。湖南安化建筑业的石、木、锯、泥各行工匠共同组建了鲁班会,1907年该行会决定提高工价,其原因在于“石木锯泥各行工价,原有成规,近因时值乏钱,备办器物不易,公议每行照旧加价十文,不准行内擅自准折增减,违者公罚。”(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第341-342页。)“器物”者,生产工具也。正因为各行工匠都必须自备“器物”,所以鲁班会决定提高工价,以帮助工匠渡过难关。上海星江茶叶公所敦梓堂根据生产工具(锅或机器)数量进行课捐,“本堂前征收各栈锅捐每对十文。现均改用机器,每机器一部,全年捐洋二元,由各栈作头代收。”(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853页。)这也表明该公所成员均占有不等数量的生产工具,因此公所将其作为课捐标准。北京靴鞋业,“有双线行者……其血本则夹板一具,坐凳一条,针线半筐,油灯一盏足矣。”(注:《申报》,光绪八年五月十八日。)“血本”中除线之外,皆属生产工具。部分行会还以条规形式,明确规定了每个成员允许拥有生产工具的最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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