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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黄埔条约》交涉

时间:2007-3-9 17:25:33  来源:不详
10月9日,耆英对这二个照会一并作复(实际上,对前一个照会完全无须再答复),答应“饬令粤省地方官,俟领事比古(吡咕)到任,遇有交接事宜,务须以礼相待”,“至贵国贸易商船来粤者本不甚多,此次立定章程后,便当百货流通,千帆鳞集,坚牢盛大,获利无穷”。(第13件)耆英抄送条约,是否确实因为有拉萼尼请求在先?在前后这几个来往照会中,见不到拉萼尼“请颁@②、咪二国贸易章程”的痕迹,看上去更像是耆英为了让对方“渐就范围”而采取主动。但根据拉萼尼致基佐的报告,确实是他请求在先,耆英抄送条约在后。只不过拉萼尼的请求是以口头方式而非正式照会(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0月27日),Lavollée前揭书,87-102页。)。拉萼尼惯于在书面来往文件中不露痕迹,而耆英正好相反,这是值得研究者注意的一个特点。

10月7日,中法双方代表开始谈判通商条约,此后,又于10月9、11、14、18、20日举行了五次谈判,每次三四个小时,轮流在拉萼尼与耆英的住处进行。拉萼尼事先已拟定约稿,谈判时先由加略利译为中文,然后再由双方讨论修改。不过,除了一二个例外,中方多无异议(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0月27日),Lavollée前揭书,87页。)。条约第三款“凡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佛兰西船只以为公用”,法方提出的约稿中原无“中国民人”四字,中方要求添加,法方同意。第二十六款“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为中国人陷害凌辱骚扰,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保护。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盗毁坏放火佛兰西房屋货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国官员或有访闻,或准领事官照会,立即出差驱逐党与,严拿匪犯,照例从重治罪,将来听凭向应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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