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谈判的黄恩彤在后来的回忆中也只是附带提及:“佛国亦有贸易条约三十五款,与英、米二国无异,其所重不在贸易也。”(注:黄恩彤:《抚远纪略》,《鸦片战争》丛刊,5册,409-436、433页。)
1844年10月24日,耆英与拉萼尼代表中法两国签订《五口通商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因签字仪式在广州黄埔港外的法国军舰“阿基米德”号(L"Archimède)上举行,称为《黄埔条约》。那么,在法国军舰上签约的安排又是如何作出的呢?
原来,在双方代表谈判条约的过程中,耆英与拉萼尼除交换照会与函件保持联系外,还有两次面谈的机会:10月10日,拉萼尼宴请双方全体人员;10月17日,耆英回请。关于签字仪式的安排是在10月17日作出的。由于谈判进展顺利,拉萼尼开始考虑签约问题,他的愿望是去广州而不是在澳门签约。在这天的谈话中,耆英表达了搭乘汽船的兴趣,在一旁的黄恩彤觉得不妥,但不好表示反对,拉萼尼立即抓住机会,提出用军舰送耆英等人回广州,并在军舰上举行条约的签字仪式。耆英想改变主意,但为时已晚。拉萼尼为此非常得意,他说,这个安排解决了“最为敏感和微妙的问题”,“让所有的人都感到吃惊”(注:拉萼尼致基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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