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4年10月27日),Lavollée前揭书,89-91页。)。此后,耆英在致拉萼尼函中曾提及“前在澳门……叠扰郇厨,又劳火船远送”(第23件),可见当时情形。
在法国军舰上签约,对于中国来说有失体面,而对于耆英来说,仓促之间草率地接受这种安排,也有失谨慎。耆英事后自然也能明白这个道理,所以,他一方面对在法国军舰上签约的事实隐瞒不报,一方面处心积虑地要在以后的条约互换批准仪式上找回颜面。
三 关于天主教弛禁问题的交涉
在谈判黄埔条约的同时,双方还就中国弛禁天主教的问题进行了交涉。两项交涉交织进行不能说没有联系,不过,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以法律观点而言,前一个问题属于国际法问题,双方为此进行交涉理所当然;后一个问题属于中国的国内法问题,法方提出交涉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注:论者或以为,“以法理而论,弛禁天主教属行政命令,并不像条约那样具有法律效力”。见王立新《晚清政府对基督教和传教士的政策》,《近代史研究》1996年3期。)。这就决定了两个问题的交涉在性质以及方式方法上的不同。这里简要地予以说明。
拉萼尼所奉使命只是与中国谈判缔结一项通商条约。但是到中国以后,他开始考虑在通商条约之外,如何有利于法国在文化方面对中国施加影响,“排除使中国隔绝于西方的世俗障碍”。他认为“我的权力范围使我的想法有回旋的余地,以后的形势将决定我在这方面采取最合适的方法”。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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