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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黄埔条约》交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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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5:3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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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着赔者责偿”,中方欲拒绝这一条款,经过激烈争论,被迫接受。至于后来引起激烈讨论的第二十二款“凡佛兰西人按照第二款至五口地方居住……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在谈判中并未引起争议。拉萼尼解释说,这一条款“是结合《虎门附约》(即《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七款和美国条约(即《望厦条约》)第十七、十八款的产物”,“我在顾盛先生争取到的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救济院和学校”(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0月29日),Lavollée前揭书,102-117页。)。至10月20日,条约的35款正文已经谈妥(注:根据拉萼尼和耆英在签约之后向各自政府的报告,条约只有35款。以后的资料则表明共有36款,第三十六款为:“凡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等章程,两国大臣画押用印,奏上大皇帝,自画押用印之日起,约计一年之内或不及一年,大清国大皇帝、大佛兰西国大皇帝彼此御览钦定批准,交互存照。”),交由拉萼尼与耆英分别审查。
10月20日,耆英针对条约的序文提出三条意见:1.添加法国主动要求与中国建立贸易关系的词句,法方以英美条约中无此类内容予以拒绝。2.在中华帝国前添加“东方”字样,在法兰西帝国前添加“西方”字样。法方认为意义不大。3.“皇帝”的称呼只限于中国用,条约中文本中不能出现“法兰西皇帝”的字样。耆英对最后一条非常重视,亲笔写下自己的意见交给加略利,希望能以法文“皇帝”一词的中文音译代替中文“皇帝”两字。对此,加略利假借拉萼尼的名义说,签订条约就是要建立绝对互惠互等的关系,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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