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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黄埔条约》交涉

时间:2007-3-9 17:25:33  来源:不详
双方君主的称号也必须一致。事后,加略利得到拉萼尼的充分肯定与赞扬(注:拉萼尼致基佐(1844年10月27日),Lavollée前揭书,49-50页。)。

与此同时,拉萼尼对条约所附的海关税则也提出一点异议。他以正式照会要求中方降低丁香和洋酒两类商品的进口税率:“查丁香有出自@③@④蓬(Bourbon)地方者,有出自磨鲁格(Moluques)地方者,其@③@④蓬之丁香次于磨鲁格之丁香四分之一。今税则均列一等,较之原买价银更轻于饷银。应请贵大臣于现税则分列二等者,递列三等。第一等,其丁香从磨鲁格等海岛来者,照现例每百斤税银一两五钱。第二等,其丁香从@③@④蓬等处地方来者,每百斤税银一两。第三等,系母丁香,每百斤税银贰钱五分。顾二钱五分视之似乎过少,然较之在本土买来价银,视现税则五钱不啻过半矣。至洋酒有火酒有啤酒等项,大抵将来带进中土发卖不少。查税则内分列三等,应请第一等装大玻璃瓶者,每百瓶税银二钱,第二第三等装小玻璃瓶及装桶者,每百瓶与每百斤各税银一钱。谅此等事未有妨碍。”(第18件)对此,耆英复照称,“丁香洋酒所定之税请酌减等因均属可行”。(第22件)这是双方照会来往中涉及条约内容的惟一一例。事后,耆英解释说,“丁香一项,虽将下等每百斤减去二钱五分,而增入中等每百斤税银一两,以赢补绌,税银仍无增减。至洋酒一项,惟外国人沽饮,中国人用者甚属寥寥,综计海关所收税银为数无几,即量为酌减,亦无关赢绌。”(注:耆英奏片(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鸦片战争档案史料》7册,526-527页。)这也是耆英向道光皇帝所作的惟一一例关于条约内容的报告。

总的说来,关于条约内容的谈判对于中国方面来说是平淡无奇。在耆英的奏报中仅有这样一点说明:“所有贸易条约,经臣耆英督同藩司黄恩彤及各委员等,与该国属员@⑤咧嘞等秉公妥议,共计酌定条约三十五款。臣耆英当即逐款复核,与英吉利、@⑥@⑦哂(米利坚)二国所订条约俱属相同,并无出入。”(注:耆英等奏折(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鸦片战争档案史料》7册,第517页。)负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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