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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新派近代民权学说的历史演进

时间:2007-3-9 17:36:56  来源:不详
派民权学说的历史演进

 “百日维新”失败后,“六君子”血溅京城,康有为、梁启超流亡海外,民权思想也沉寂一时。然而,经过1899年的短暂“恢复”,维新派又以崭新的姿态,在中国近代思想界重新崛起。与1898年以前相比,维新派在这个时期的民权学说又具有新的特点:

特点之一,“民”的概念有了质变。维新派第一次把“民”与“国”联系在一起,提出了崭新的“国民”概念。“民”在维新派那里第一次获得了人的尊严,具有了独立的人格,成为与国家相对应的范畴,从而在理论上把“民”从传统的君“主”民“仆”的二元思维框架中解脱出来。这一解放使维新派在思想上产生了飞跃。梁启超认为:“国也者,积民而成,未有以民为奴隶、为妾好、为机器、为盗贼而可以威国者。”(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中国几千年来,人们只知道有朝廷,国家只是君主“一家之私产”,“未闻有以国民二字并称者。”(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其实国家的真正主人,乃“一国之民是也”。西方的国家*理论把“君”和“官”看作是国民的“公仆”,“以尊国民之全体而不敢亵,即所以巩护国家之基础而勿使坏也。”(注:梁启超:《中国近十年史论》,《清议报全编》卷七,第6-7页。)何谓“国民”?在维新派看来,国民的标志就是具有与国家相对应的权力和义务。尽管国家体制有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之分,职业有士、农、工、商之别,宗教信仰不同,衣食风俗有异,但都应具有同样的权力。这种权力表现在:“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

维新派在确定“国民”的概念之后,对中国民众的劣根性及其产生的原因做了又一次更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现代国民”——“新民”的模式。梁启超认为,中国民众的劣根性主要表现在缺乏责任心和国家主人意识,梁启超将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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