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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新派近代民权学说的历史演进

时间:2007-3-9 17:36:56  来源:不详
容为“无血性”的“旁观者”。梁启超又分析其特征为:怯懦、奴性、愚昧、自私、虚伪、冷漠。使得“中国虽有四万万人,果无一主人也。”(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

要享有民权,具备现代国民的素质是重要条件。梁启超“淬历其所本有”,而“采补其所本无”,构建了一套“新民”素质的完整模式。当然,梁启超并没忘记中国面临着民族危机的大势,因而他把振兴国家、挽救危亡和争取民权合为一体。他说:“国者,积民而成”,“未有其民愚陋、怯弱、涣散、混浊,而国犹能立者”,(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所以,要抵挡列强侵略,“以挽浩劫而拯生灵,惟有行我民族主义之一策。而欲实行民族主义于中国,舍新民未由。”(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因此,新民,是一举数得之关键所在。而现代国民应:(1)具有“公德”。所谓“公德”、即指人的群体意识和人在群体中的行为准则;(2)去“学界之奴性”,存“爱群、爱国、爱真理”之精神;(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3)具有国家思想,明确自身、朝廷和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在世界的地位;(4)具有*、宗教、民族、生计之自由;(5)享有国民的权利,也应尽国民的义务。

倘若有这样的国民,又“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

特点之二,民权再也不是1898年以前的“议事之权”的狭小范围。在维新派看来,真正国民的民权,有着十分广泛的内容。具体地说,民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任免国家官吏之权,以及服官、言论、结社、出版、信教等等权力。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是:“于人民之上,别无独立之国权也。”(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和西方最终被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权利范围相比,除了财产权外,几乎全部囊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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