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之三,维新派接受了西方近代自由平等等民主观念,并将其和民权联系起来,使国民意识到了自身解放的真正意义和标志,也为民权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维新派认为:中国几千年来,之所以穷弱、腐败,而且祸及今日,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人民奴性所致。不去除奴性,中国就永远不能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人所受的压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君权的压制,二是外权的压制。要摆脱这些压制,首要的条件,是要破坏“数千年来牢不可破之风俗、思想、教化、学术之压制。”这样才能获得“自由之形体”和“自由之精神”。“无自由之精神者,非国民也。”(注:《说国民》,《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册,第73页。)国民不但应有自由之权,还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因为权利是天赋的。在这个问题上,维新派和西方天赋人权的论证方式逐渐趋于一致。麦孟华认为:“权乌乎始?其殆始于天赋,而保于人事乎?天之生人也,与以脑气,即与之思想之权;与以口舌,即与以言论之权;与以聪明才力,即与以作为举动之权。之数权者,与生俱来。”(注:《说权》,《清议报全编》卷一,第110页。)既然权力是天赋的,那么人们享有自身的权利就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对人的天赋权利的侵夺就理当受到批判。
对“新民”的模式构想和对封建政体的尖锐批判,充分显示了维新派对腐朽制度的叛逆精神。
现在,我们已经不难发现,维新派的“民权”学说,就其本质的特征而言,已经不再是封建君主的“赐物”,也无需向封建君主“讨取”,而是如何唤醒国民,牢牢掌握住自身的固有权利,有效地行使它,从而达到国民的自我完善。这时的民权思想,开议院的主张已渐渐从西方的社会现实和中国历代治民传统的契合中走了出来,走向“天赋人权”学说的体系之中。梁启超曾清晰地阐述过这一思想,他说:中国的先哲所谈的仁政和西方思想家倡导的自由,形同而神异。这是因为,“仁政必言保民,必言牧民。牧之保之云者,其权无限也,故言仁政者,只能论其当如是,而无术以使其必如是。”(注:《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53-4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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