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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清代朝贡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而非贸易。因为:
第一,清代没有对贡物给予“等价回赐”,“贡赐关系”不构成贸易关系。据统计,清朝从崇德五年(1640)到雍正六年(1728)的88年间,鉴于朝鲜岁供过重,曾先后9次减免。全海宗估算,即使在最后一次裁减以后,朝鲜年供及其他形式的贡物总额价值约为13万两左右,远远高于清朝回赐物品的价值。因此,全海宗否认在中朝朝贡关系中经济方面有利于朝鲜的传统观念。【参见全海宗:《清代韩中朝贡关系考》,《中韩关系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页。】李云泉也承认,即使在乾嘉道对朝赏赐增多的情况下,“朝鲜与清朝之间贡、赐物品的价值,恐怕也仅仅维持在大致相当的水平上,这与历代对外交往中‘厚往薄来’的一贯做法尚有不小距离。以此而论,全氏的阐释更接近历史的真实”。【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159页。但他认为清代的中朝关系是特例,在当时的中外朝贡关系中,不具有典型意义。】无独有偶,牛军凯在分析了清代中越朝贡关系中贡物和赏赐的变化后,指出:前期贡物与赏赐价值相当,或许贡物还大于赏赐的价值;此后则贡物不断减少,而赏赐又有增加,赏赐价值高于贡物价值。但是如果加上沿途的耗费,“其价值远远大于清朝赏赐物品的价值”。“所以,从经济角度上讲,朝贡对于清朝政府和安南政府,都是庞大的负担。这一点正如全海宗教授研究中韩关系时所得出的结论。”【牛军凯:《朝贡与邦交:明末清初中越关系研究(1593—1702)》,2003年博士论文,北京图书馆藏,第79—80页。】
因此,所谓“每个朝鲜使团,都要携带大量贡品、礼品,而清政府也要对朝鲜国王及使团进行赏赐和回赠,这种以‘朝贡’方式进行的物质交换,实质上是一种双边贸易”【祁庆富、金城南:《清代北京的朝鲜使馆》,《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的说法,是一种没有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的一般性观点,不具有实证意义。李云泉虽然也称“从经济角度看,贡、赐之间,即是一种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换关系”,但是他强调朝贡制度下的“互市”才是朝贡贸易的主体。【参见李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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