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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朝贡体制与朝贡贸易体制的异同朝贡体制不等于朝贡贸易体制,强调贸易在朝贡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在“朝贡体制”成为概述历史上中外关系和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及其民族政权之间关系的一种权威观点后,从这一观点延伸而来的认识则是“朝贡体制”下的“朝贡贸易关系”是“朝贡体制”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目前在相关研究领域,“朝贡贸易关系”几乎成为朝贡关系的“代名词”,将二者交替使用。甚至认为“在中国历史上朝贡体制得以长久维系的原因,便在于该体制已然成为贸易往来的一个‘巧妙的工具’”。【[美]何伟亚转述费正清的观点,参见《从朝贡体制到殖民研究》,《读书》1998年第8期。】“朝贡体系的一大特征是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贸易逆差,中国只享受这种类似父母或长兄的那种天下大宗的荣誉。”【陈剑锋:《东亚与西欧国际体系差异的根源剖析———一种文化分析》,第5页。】这种笼统、抽象的定性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
“所谓朝贡贸易,即由政府遣使至海外诸国(主要是东南亚国家)颁赐明朝正朔,邀其入明朝贡,明政府对朝贡国正贡回赐,附载货物由官方给价收买或由贡使自行出售的政策。”【和洪勇:《明前期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朝贡贸易》,《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可见,“朝贡”之
所以与“贸易”相连使用,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正贡”物品的等价回赐,二是“附贡”物品的纯商品行为。明代规定:“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明宪宗实录》卷63,成化五年二月甲午。】李云泉在分析明代“正贡”与“附贡”的区别后认为:明代的“正贡”例不给价;且“真正意义上的贡物,即向明廷呈献的所谓‘正贡’,只占很小的比例,其余皆为各国国王、贡使甚至商人的附进物品,因随贡物一同运至,称为‘附至番货’、‘附进货物’或‘附至货物’,其数量往往超过‘正贡’的十倍乃至几十倍。因而,后者才是明代朝贡贸易的主要商品,正是大量‘附至番货’进入中国,导致明代朝贡贸易的空前繁荣”。【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95—96页。】
可见所谓的“有物则偿”,是指对“正贡”以外的“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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