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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

时间:2007-3-10 10:28:57  来源:不详
在沿袭明朝的朝贡制度时,也有自己突出的特点:第一,在与周边国家建立朝贡关系的过程中,除朝鲜外,没有采取主动出使的方式。明朝前期的几位皇帝在继位之初,均不断派出使者“诏谕”海外国家,赏赐其君王,邀请其入贡明朝。郑和下西洋更将这种“朝贡关系”推 

向高潮。而清朝,除顺治初年颁布过一个欢迎“遣使入贡”的诏书外,并无其他的举措。康熙三十二年(1693),康熙阅罢俄罗斯“朝贡”表文,对身边的大学士说:“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清圣祖实录》卷160,康熙三十二年十月丁酉。】第二,清朝改变了明朝“有贡必封”的政策,只对缴回明朝颁发的封诰印敕者,才与其建立新的朝贡关系。如安南国王在顺治十七年(1660)就“奉表投诚,附贡方物”,【《清世祖实录》卷140,顺治十七年九月癸丑。】但是一直拖延不交明朝敕印。康熙五年(1666)再次请贡时,礼部奏令安南“速将伪敕印送京,准其入贡。否则,绝其来使。”【《清圣祖实录》卷18,康熙五年二月己卯。】安南只得照清朝的要求去做。第三,拒绝违反贡期规定的朝贡行为。虽然明代也有贡期限制,但是一般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前期。而清朝在康熙五年(1666)以后,严格执行非贡期不准贸易的规定。【参见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二章、第三章。】 

李云泉的研究揭示出,朝贡制度在明朝与清朝,不仅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存在的方式不同,而且两朝的统治者本身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所给与的定位也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研究明清时期的朝贡关系时,既不能笼统而言,更不能混淆明清两朝在此关系上的区别。 

日本的滨下武志先生在用图示描述清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的“朝贡关系结构”时,将“东三省、北方游牧民”置于“土司土官、藩部、朝贡、互市”圈内,将“蒙古西藏回部”置于藩部和朝贡圈内的做法,显然是将明朝的朝贡关系套用在了清朝的朝贡关系上,忽视了二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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