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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

时间:2007-3-10 10:28:57  来源:不详
。【参见[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因为: 

其一,清代在东三省实行的是军府制度,与土司制度相比无论是统治方式还是统治效果都完全是两类制度。其二,清代的藩部是特指蒙古、回部和西藏地区,即使如张永江所述,将东北的索伦、达呼尔、巴儿虎各部居住的布特哈地区和呼伦贝尔地区“勉强列入,不足当时‘满洲’的四分之一”,【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变迁为中心》,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103页。】与此处的东三省之谓相差远矣,如何能把整个“东三省”列入藩部之中。其三,东北的少数民族虽有贡貂和赏乌林制度,但是这里的贡物介于“土贡”和“纳税”之间,纳贡者是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而非首领独有的权利,与宗藩关系下的朝贡有本质的不同。其四,清代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区有明确的范围,即云南、湖广、四川、贵州、青海诸地。滨下先生在文中虽然强调土司制度在唐、元、明、清的历史关系,但是却认为“朝廷对其内部事务并不干预,仅要求其在土司、土官交替之际履行按规定通报朝廷和按期朝贡这两种义务”。【[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第34页。】显然,这是对“贡物”的表面化认识。实际上这些“贡物”的本质是赋税,而非可有可无的贡品。所谓“凡土司贡附,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魏源:《圣武记》(下册)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97页。】纳入户部统计的只能是国课,而不会是给皇上的贡品。况且改土归流以后,“朝贡”之名亦随之取消。 

滨下先生的清代“朝贡关系结构”图实际上反映了国外部分学者对清代朝贡关系性质的认识,而且其观点对国内学界的影响很大。有的学者据此演绎为:“清王朝将朝贡国分类对待,根据中心对外围地区的影响力的强弱秩序,将其分为六个类型”,即西南诸州的土司土官、女真及东北地区、朝鲜、琉球、暹罗、欧洲等六个层次。【参见陈剑锋:《文化与东亚、西欧国际秩序》,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0页。】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在廓清明清朝贡关系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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