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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

时间:2007-3-10 10:28:57  来源:不详

其三,即使是对于处在典型的朝贡贸易时代的明朝,“因朝贡关系而使得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贸易网络得以形成”的观点也已经受到挑战。用中心—外围(边缘)概念解说古代社会的状况为萨米尔·阿明首创。他认为:前资本主义形态,不管其种类如何,都是由一个占统治地位的中心形态(纳贡制形态)和一系列外围形态(奴隶制、封建和贸易形态)所组成。【参见[埃及]萨米尔·阿明著、高钅舌译:《不平等的发展———论外国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4页。】武心波在考察了中日之间朝贡关系的历史之后认为:“古代世界现代世界的一个区别是,由于生产方式和技术的限制,中心国家与众多外围国家不可能构成任何意义上的国际经贸体系,它们之间主要是一种*和文化关系。”【武心波:《日本与东亚“朝贡体系”》,《国家观察》2003年第6期。】即使我们承认在明代曾经存在过所谓的朝贡贸易网络,那么,正如张乃和指出的那样:朝贡贸易是一种被扭曲了的贸易关系,由此形成的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十分脆弱。16世纪初以来,随着西方殖民者东进以及明朝统治者内忧外患的加剧,朝贡贸易体系不断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民间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的构建时期,并使白银开始作为一般交换手段出现在海外贸易领域。【参见张乃和:《近代早期中英海外贸易市场体系发育之比较》,《北方论丛》2003年第6期。】这些论点说明,正是明代的朝贡贸易体制抑制了宋元以来中外之间形成的正常的市舶贸易的发展,从而也抑制了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清代朝贡体制的特征明朝是朝贡贸易的极盛时期,清朝则是衰落时期。清代朝贡关系的实质是*,而非贸易。李云泉将明代的中外朝贡关系划分为三大类型:“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名义上的朝贡关系”。其中“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的主要特征是朝贡国向明朝称臣,定期遣使朝贡,采用明朝年号、年历等;明朝政府则对其国王予以册封、赏赐,对其贡物进行回赐等。明代属于这类朝贡关系的国家主要是属国,有朝鲜、琉球、安南、占城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指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中国文化,并曾接受明朝皇帝授予的封号,定期或不定期来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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