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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

时间:2007-3-10 10:28:57  来源:不详
进货物”采取了官方给价收买的办法。明后期虽有“抽分”的规定,但实际贯彻抽分之举的时候并不多。所以,明代具备朝贡贸易的典型特征,甚至也可以说,明代朝贡关系的核心是朝贡贸易。 

与朝贡贸易相比,学术界关于朝贡关系的解释则宽泛得多,“所谓朝贡体系,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交流时形成的特殊的外交、贸易、*、军事、经济、文化交流的制度和秩序。外国、外族向中国赠呈礼物称‘朝贡’;中国向外国、外族回赐礼物称‘回赐’”。【陈洁华:《21世纪中国外交战略》,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可见,朝贡关系包括了双边关系的方方面面,而朝贡贸易只是朝贡关系中的一个方面,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将中国历史上具有广泛意义的“朝贡体制”与明朝特有的“朝贡贸易体制”相等同的观点显然是不妥的。 

但是以往关于清代朝贡关系的研究中,“贸易”的因素和经济的意义强调的过多,似乎“朝贡”成了东亚地区“贸易”关系的代名词。下面还以滨下武志先生的观点为例: 

“朝贡的特征,首先在对贡物的回赐上实际采取了等价的支付,这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活动。将朝廷看成是一个经济主体进行获得的理由也正在于此。”“朝贡体制的根本点本来就是靠贸易关系在支撑。”“朝贡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商业贸易行为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因朝贡关系而使得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贸易网络得以形成。”【[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第43、37、38页。】首先,这里提到朝贡关系确立的标志之一在于“等价的支付”,但是正如上文所述,等价回赐只存在于明朝,清朝在回赐上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标准,因此在清代的朝贡关系中将清朝视为一个经济主体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强调清代朝贡体制存在的基础是贸易关系,与清代的历史事实不符。清代海关口岸贸易发展的事实,从一个方面证明朝贡贸易不可能在清代对外贸易中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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