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时,还应从统治制度本身的演变中进行分析。
一般来看,朝贡制度是宗藩关系的基础,是其制度化表征,宗藩关系则是朝贡关系的实质性所在,二者互相依存。明清时期二者存在的条件显然已经发生了变化。以明清两朝的统治方式而言,明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重”的方式,其关系以明廷为核心,包括以各级地方政府为直辖区的省县地区、以少数民族土官所管辖的土司地区以及北方及西北蒙古所在的朝贡地区,其中省县地区与明廷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土司地区与明廷的关系是介于直属与朝贡之间的半隶属关系,而蒙古与明廷的关系体现的是具有宗藩性质的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的朝贡关系。清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元”的方式,其关系以清廷为核心,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包括两部分:内地行省和边疆藩部,【张永江在《论清代的藩部与行省》一文中指出,清代的中国政区包括藩部和行省两大部分,对在藩部与清廷关系问题上持“宗藩关系论”者进行了批驳。该文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2期。】而在藩部又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军府制、扎萨克制、伯克制、政教合一制等管理方式。可见,清代与明代相比,在中国本部统治的变化是,曾经在明朝时期存在的中原王朝与土司地区、蒙古地区的半隶属关系和朝贡关系被清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所取代。
统治方式的变化必然导致朝贡关系的变化。与明朝相比,清朝在朝贡关系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西洋诸国从朝贡范围内逐渐剔除,二是周边民族因内附而退出了朝贡行列。这种变化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清政府更加重视朝贡的*依附关系,将朝贡与通市予以区分,明确藩属关系与通商关系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全国大一统的实现,历史上长期以来与中原王朝保持藩属关系的民族和地区,不再以朝贡者的藩属身份僻处于一方,而是被正式纳入清朝的直接统治,从而最终退出了朝贡、藩属的行列,成为中国本土的一部分。
宗藩关系作为朝贡关系的实质性所在,其变化显然应该与朝贡关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随着清代朝贡对象的单一化———限于属国———的变化,宗藩关系也不再具有多重或双重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上述滨下武志所做的清代“朝贡关系结构”图示的立足点显然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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