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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

时间:2007-3-10 10:31:51  来源:不详
,Class,Status and Powers(New York:1953),pp.635—636.)晚清时期的士绅们是 政府在地方上的代理人,胡林翼说:“自寇乱以来,地方公事,官不能离绅士而有为。 ”(注:《胡文忠公遗集》卷86,上海著易堂光绪十四年铅印本,第33页。)同时,“士 绅阶层又是人民的保护者与地方官吏权力的挑战者”(注:苏云峰:《中国现代化的区 域研究(1860—1916)——湖北省》,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1年版,第80页。) 。就对乡村公共权力的控制情况而言,民国士绅与传统士绅的区别并不明显,“他们虽 无直接的*权力,但却扮演着两种不同的社会角色”(注:Fei H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in Bendix & Lipset,Class,Status and Powers,p.641.)。 绅士是掌控县域地方组织的领袖,各种公团或团防局、保卫局,“在事实上,多是土豪 劣绅、不法地主的武力”(注:《乡村自卫问题决议案》,《湖南历史资料》1980年第2 期,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所以,地方权力集团惟“士绅”是赖,这仍是民国 时期乡村社会的实况。可以说,士绅作为一个特定权势力量或特殊社会阶层的称谓和传 统文化资源的熟语,仍为社会普遍认同;而所谓“地方精英”则疏离于乡村社会存在, 只是学者们自己设定的一个话语。 

  其次,“士绅”概念具有相对明确的阶层指称,其内在规定性使其与其他社会阶层显 相区别。由于制度变迁(科举制度以及*制度)的强制性所引发的社会变迁,致使民国 乡村士绅的来源有所变异,但它所具有的阶层特征仍然十分明显,并以此区别于其他社 会阶层。山西《名人传略》档案资料虽然列出的是有影响的地方人士,但仍然从身份上 将士绅与地主、富农、商人分别标示,提示着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士绅混同于“地方精英 ”。也许,从内涵和外延的类同性上看,“地方精英”更多地与“地方名人”概念接近 (《名人传略》包含的成员有地主、富农、商人甚至名妓)。在乡村社会结构中,无论是 从习惯性权威还是从体制性权威上而言,士绅的身份和地位都不是其他阶层所可比拟, 尽管其他阶层的成员也可以占居公权位置。毛泽东在1930年代所作的《兴国调查》,对 当地控制公堂的乡村权力力量进行分析时,也特别指明了这一社会存在特征:“本区( 公堂)多数把持在劣绅手里。这种劣绅,大半家里有些田,但不够食,所以不是富农也 不是地主,他是劣绅。因不够食,所以要把持公堂,从中剥削。一乡、二乡及四乡的公 堂,劣绅管的占十分之六,富农管的占十分之四。第三乡,民国以前,劣绅管的最多, 因为那时公堂要有功名的才能管得。民国以后,富农管的最多,与一、二、四乡恰好相 反,十分之六是富农管,十分之四是劣绅管。”(注:毛泽东:《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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