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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间,潜ān@①在《推广精盐议》中云:“民国肇兴,始有盐政名词。”其论 为,有清一代,督抚兼有管理盐务头衔,故社会上只知有盐务二字,盐政名词实起于盐政讨 论会。(注:潜@①《推广精盐议》,载《盐政丛刊》初集(二)。)这种说法不足为训。稽诸史料,清初入关时,盐并不由内务府管,而是承袭明制 ,由都察院岁遣巡视两准、河东、长芦、两浙盐政各一人,称巡盐御史,为清代最高盐臣。 至康熙中,进行了一次小小的官制改革,盐臣改名盐政,派出单位也改为内务府,此即为“ 国初各省置巡盐御史,后定为盐政,由特旨简充,其由都察院奏差者亦以盐政名之,由内务 府官员简充者仍带御史衔。”(注:周庆云《盐法通志》卷14,职官2,摘自《皇朝通典》。)民国学者在批评清代盐政和盐法紊乱不堪曾云:“中国向来 无盐政,无盐法,惟知有盐税,所谓盐税者,亦非全国之盐税,而为各地方之盐税。钦定盐 法志 者,非所谓一代之政书,盐务中之宪法乎?乃不曰大清盐法者,而曰长芦,曰两淮,曰两 湖,曰两广,曰四川,曰山东,曰福建,曰河东 ,无不一一冠以地方之名义,即此以例其余,谓清无盐政,无盐法非过言也。”这种情绪化 的价值判断与冷静的事实分析毕竟存在一定距离。笔者比较倾向于景本白的分析:“钦定盐 法中,但有盐政盐务之名词,而独无盐业之名称,充盐商者,曰办盐务,不曰营盐业,盖业 为私法上之名词,而务则在公法上之名词,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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