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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迫不得已,那么清中叶大规模地推行并完善这一专卖制度则体现了清 朝统治的技巧与策略”。中国法学界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理论继受于前苏联法学界知 识资源和研究方法。前苏联学者维涅吉克托夫于1948年发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研究》 一书首先提出了国家所有权和国企“经营管理权”可以并存和适度分离的理论。这种理论移 植和误用所引起的种种混乱姑且不论,但这种以既定理论模式解释历史的“注释历史学”的 学术含金量并不甚高。(注:正是因为如此,象法学界目前关于经营性质有物权说、委托代理说、合同说、两重所有 权说等,历史学界对清代专商引岸制有商专卖说、委托专卖说、两重专卖说等。)笔者认为,在清代,专卖权与盐政权密切相关,盐政包括政务(运 输、买卖、缉私和其他)和税务(征收、存储、稽核、提用、报效)两部分。即便不从专卖过 程来说,仅就专卖权而言,专卖权既包括专卖所有权,又包括专卖经营权(或经理权),还包 括专卖行政管理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力。即使在商运商销的行盐形式中,专卖权也没有完全 让渡与商人,商人只是国家专卖制度的附属物。民国学者曾谓:“前清对于盐商并不认为其 为商,革斥顶充之名词,见于公牍不一而足。”清代盐法规定,各商名下的盐课分作十分, 至交课之日,如不能完缴,给一个月限期,到期后仍不能完者,除了处以杖、枷等刑罚外, 欠一至五分者,将该商革退,所欠课饷,“以引窝变抵”,欠六分以上者,将该商发配,所 欠课饷,“著落引窝家产变抵。”(注:《清盐法志》卷三,《通例》)原盐商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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