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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7  来源:不详
性。正是在独占性这一点上,公卖与专卖具有质的区别,不能将平准、均输等公卖制度混同 为专卖制度。

    (3)贩卖为独占的契机,以区别于专利与专营。在国家经营的独占机构中,如果不以贩卖为 主,仍不得称之为专卖。有学者因为现在各国专卖事业多超出贩卖的阶段,所以认为已经失 去专卖的本色,但究其实不过扩充专卖的内容,将控制流程延展到生产、制造、储藏、运输 等环节,而万变不离其宗,专卖仍必须以贩卖为构成要件,其他阶段的控制,仅仅是加强独 占贩卖的效能而已,这是专卖与专营的本质区别之所在。一般说来,专卖可分为局部专卖(P artial Monopoly)和全部专卖(Full monopoly)两种形式。在条件受限制的情况下,将物品 生产至消费的过程有选择性地抓住几个要点实行独占经营,其余各阶段仍由商民自由经营或 委托、指定代办,此即为局部专卖;而全部专卖则实行从生产至销售的全程控制和独占。尽 管如此,二者均以独占批售为核心。换言之,整卖是专卖的关键环节,整卖以外的阶段为辅 助环节。在清代所谓“行盐法有七”的商运商销之中,清政府也是控制着食盐专卖权的。例 如,“滇盐由商认票运办,而地无舟车,全恃人力,煎无煤草,全恃木柴,故运费工本皆重 。而盐课率以一分,又重于他省,富商弃之弗顾。”在两广盐区,盐产主要集中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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